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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便是最具代表性的罪名之一,該罪名自確立以來,曾兩次險些出現定罪案例,最終卻均因特殊情況未能落地,始終保持著無定罪記錄的狀態。
2021年2月20日,東海航空一架由南通飛往西安的航班上,就上演了險些觸犯該罪名的鬧劇。航班飛行途中,機長突發尿急急需使用衛生間,按規定將駕駛權移交副駕駛后,要求乘務長即刻清空靠近駕駛艙的廁所,并用餐車封鎖旅客入廁通道。
但機長未按流程確認指令執行情況,離艙后才發現前艙衛生間被乘客占用,根源是乘務長未落實好相關安排。情急之下,機長與乘務長爆發激烈口角,隨即升級為肢體沖突,沖突中一人手部骨折,另一人門牙被打掉半顆。
機艙內的乘客目睹這一幕,陷入極度恐慌,所幸航班最終平穩降落西安。事發后,西安警方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二人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綜合考量案情后,認定二人互毆系情緒失控所致,并非主觀故意危害飛行安全,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最終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這起事件也成為該罪名最接近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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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宗險些定罪的案件發生在2015年,深圳航空一架臺州飛往廣州的航班上,乘客翟金順在萬米高空實施危險犯罪行為。
翟金順曾有服刑記錄,又背負近百萬網貸債務,疑似因報復社會,在航班上掏出打火機點燃報紙企圖縱火,還持20厘米長的匕首劃傷數名乘客,后被機組人員與乘客合力制服。
航班落地打開緊急逃生通道疏散乘客時,翟金順趁亂從出口跳下,當場摔成腦死亡,后續經搶救無效離世。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司法機關需作出不予立案、撤回起訴或終止審理的決定,且未經法院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翟金順的離世,讓這起涉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案件就此終止,該罪名也再度錯失定罪先例。
隱瞞、謊報軍情罪同樣是設立后無人觸犯的罪名,這一罪名量刑極重,最高可判處死刑,其適用場景嚴格限定在戰時軍事行動中,要求行為人故意隱瞞、謊報軍情,進而造成作戰失利等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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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部刑法于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彼時對越自衛反擊戰的主要戰斗已結束,后續持續十年的兩山輪戰期間,全軍軍紀嚴明、信息傳遞規范,始終未出現此類犯罪行為,該罪名也因此一直處于無實際定罪的狀態。
網傳破壞界碑、界樁罪從未有人觸犯,實則這一說法并不準確,該罪名在現實中已有明確的定罪案例。1989年,云南耿馬縣村民周某某在勞作時,用鐵鎬挖出一處界碑,打算帶回家自用,被本村民兵隊長發現后當場處以50元罰款。
在當時,50元屬于數額不小的處罰,周某某對此懷恨在心,短時間內又用鐵鎬接連挖出并損毀本縣境內四塊界碑,其行為已涉嫌破壞界碑、界樁罪,很快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接受了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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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這些特殊罪名的存在,既體現出法律體系對各類潛在危害行為的全面規制,也從側面反映出不同時代背景下,社會生活與犯罪行為的發展變化。
部分罪名因現實條件限制始終未出現定罪案例,卻依然具備重要的法律意義,能夠對相關危險行為形成震懾,而那些曾出現涉案情形卻未定罪的案例,也讓司法實踐對罪名構成要件的界定更加精準,讓法律適用更貼合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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