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記者 張守坤
□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于天航
“花1300多元團購的松葉蟹套餐,轉頭就被換成便宜的面包蟹,商家還稱改菜品是他們的權利。”談起近日的遭遇,上海消費者杜女士滿是無奈。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杜女士的經歷并非個例。多地消費者反映,在團購消費時遇到了各類“套路”,某第三方消費者投訴平臺顯示,與“團購券”相關的投訴已超8000條。看似經濟實惠的低價團購背后,隱藏著商家與平臺設置的多重陷阱。
使用規則暗藏貓膩
今年國慶假期,杜女士打算宴請親戚朋友,在某餐廳下單1300余元的團購套餐后,特意到店確認套餐中的松葉蟹為店內水缸所養,并預訂了一間包房。然而兩天后,商家通過微信告知“菜品已更新”,原套餐中價值近700元的松葉蟹被替換為僅60余元的面包蟹,其他菜品未作變動。杜女士要求餐廳按原套餐提供服務,卻被商家以“有權更改菜品”為由拒絕。
上述套餐“縮水”并非孤例。福建消費者張女士作為某KTV老顧客,今年9月購買了一張58元的團購券。下單時,她反復確認國慶期間無使用限制并截圖留存證據,到店預約時卻被客服經理告知該低價套餐無法使用,且后續查看發現平臺頁面已悄然加上了“國慶禁用”的規則。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指出,商家在客源不足時,采用團購促銷方式以拓展客源,提升銷售量和營業額。消費者購買合適的團購券,可以獲得低價優惠。團購促銷本是雙贏模式,但部分商家隨意降低團購服務標準或擅自更改團購服務內容,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商家的口碑形象。
“商家擅自更改團購券套餐內容或使用規則,是典型的違約行為。依據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下單購買團購券并付款成功后,消費者和商家的交易合同即成立。如商家單方面變更服務內容或降低服務標準,涉嫌構成違約。如果商家構成違約,就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兌現原來團購券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如果商家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費并賠償相關損失。此外,商家不能以‘團購商品概不退貨’‘對團購券擁有解釋權’等格式條款推卸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陳音江說。
虛假優惠誤導消費
除了套餐內容“變臉”,虛假標價制造優惠假象也成為團購亂象的“重災區”。
前不久,北京消費者馬女士在某平臺購買煎餅單人餐團購券,平臺顯示原價15元,打六折后9元。馬女士到店后,發現該煎餅價目表原價僅8元,“本以為撿了便宜,沒想到竟是商家的套路”。
陳音江解釋,“原價”一般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商家不可以隨意標注原價,如虛標商品原價后再以“折扣”形式銷售,屬于通過虛假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商家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價款三倍的賠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標注“隨時退、過期自動退”的團購券,在實際退款中卻往往遇到退款失敗的情況。
湖南消費者黃女士此前購買了某景區一張“隨時可退”的門票,后因計劃有變,申請退款卻遭商家拒絕。次日,她發現券碼被標注“已使用”。此后她多次聯系商家無果,與平臺爭執一周后才成功退款。
記者注意到,還有消費者面臨退款形式“被限定”的問題。
北京消費者趙女士購買酸奶團購券后,因商家與平臺停止合作無法使用,申請退款時客服表示僅能退還金幣而非現金。趙女士同意后,金幣逾期未到賬,經交涉到賬后又發現,需湊滿300金幣才能提現,而其賬戶僅有200多金幣,相當于退款無法實際兌現。
陳音江指出,平臺以金幣、積分等非現金的形式退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降低退款責任,變相強制消費者繼續消費。如果商家構成違約,不僅應該退貨退款,還應該賠償消費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協同發力破解困局
如何從根本上治理團購券亂象?泰和泰(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唯建議:
平臺應嚴格履行自身義務。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市場主體登記義務、信息公示義務、審查核驗等義務;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消費者投訴機制,對商家的經營行為進行實時監測和管理;建立先行賠付制度,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商家應明晰團購券使用規則。在銷售團購券時,應將套餐內容、使用規則、退款政策等重要信息以明確、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語言。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團購市場的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商家和平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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