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
提升學籍管理
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
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權利
近日,四川省教育廳印發
《四川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對學生入學資格
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
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
做出詳細規定
一起看《細則》全文
四川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
本細則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三條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學籍管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傳統媒介管理方式。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各校學籍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級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查看與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采集與管理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的信息數據安全負責。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
第二章? 學制
第四條我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小學學制為6年,初中學制為3年,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
第五條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入學。學校各學段、各年級統一以入學年份命名。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全省中小學各學段招生實行計劃管理。中小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錄取學生。
第七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全省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免試就近入學。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需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學的,按照當地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入學。
對于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出具相關材料,經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經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注冊學籍。
第八條普通高中堅持屬地招生原則,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一律不得為跨市(州)或者縣(市、區)范圍違規招收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或者轉接。
第九條適齡特殊教育兒童少年應出具殘疾人證或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相關鑒定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明確其特殊學生身份,由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全面評估后,提出隨班就讀、特殊學校就讀、送教上門或免于接受義務教育的安置處理意見。隨班就讀、特殊學校就讀和送教上門三類學生須全部注冊學籍。
第十條對于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從專門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就讀年級,并及時更新學籍。
第十一條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并注冊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注冊學籍,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其學籍管理狀況。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進行辦理。
第十二條入學新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接受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或緩學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并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學校應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報到或學生轉學后及時更新學籍檔案。正常升級的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家學籍系統自動更新。學生升學、轉學或發生其他變動的基礎學籍信息,原則上在1個月內由學校完成更新,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學籍號由國家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并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經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的;
(四)屬跨區域違規招生取得普通高中學籍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取消入學資格的情形。
第十六條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應憑居民戶口簿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和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變更學籍信息。
第十七條學生轉學或在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原學校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因學生升學、休學、復學、轉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更新確認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審核、確認,每學年適時審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考勤與評價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考勤按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第二十條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了解情況,配合其監護人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生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注冊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須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勸返復學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留級
第二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留級。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留級,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留級,原則上只能留一級。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第二十四條特殊教育學生留級,可由其所在學校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判定學生是否升級就讀或畢業、升學,情況特殊的允許其留級就讀,并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登記,交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原則上只能留一級。
第六章? 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地變動、生活居住地或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根據轉出地、轉入地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轉學、招生入學政策,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報轉入、轉出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予轉學。
第二十六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同一招生區域內的中小學校;
(二)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
(三)非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轉往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二級示范性普通高中轉往省一級示范性普通高中;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辦理轉學手續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學生學籍基礎信息表(由轉出學校從全國學籍系統打印并蓋章確認);
(二)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后由轉入學校留存復印件);
(三)父母工作變動等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辦理轉學流程如下:
(一)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前向轉出學校說明轉出的原因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持上述轉學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
(二)轉入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學校學位空余情況,認真審核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對證明材料有疑問的,應到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學校要做好解釋工作。
(三)對于同意接收的,由轉入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核辦。
(四)轉入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出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六)轉出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七)轉入學校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八)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中學生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還需提交轉出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合格性考試成績證明。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的,按照外省學籍管理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電子學籍系統允許處于“出國”“其他離校”“退學”“開除”等狀態的學生直接辦理轉學(含跨省轉學)。轉學完成后,學籍狀態不變,在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后恢復為在校生狀態。“休學”狀態的學生應在原就讀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后再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學校。
第三十二條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不得迫使沒有申請轉學的學生轉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統籌安排學生轉學。
高中階段學校舉辦職普融通類項目的,根據各市(州)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第七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病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其他客觀原因需要休學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病歷或者其他情況說明材料,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
第三十五條休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繼續休學。休學期間,學校要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建立并動態更新休學學生跟蹤檔案。
第三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前20個工作日,向學校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認定治愈或其他證明學生可以正常學習的材料,經學校核準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即可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在原年級或下一年級就讀。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七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開除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十五天或累計曠課四十五天以上,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后,20個工作日內仍未復學或不按規定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三)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四)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按自動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在電子學籍系統上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八條退學學生學籍應上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及時完成學籍異動處理。
第九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隨班就讀學生修滿規定年限后,由學校認定畢業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義務教育階段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發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普通高中階段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送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義務教育完成證書規格式樣,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普通高中畢業、結業證書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學生畢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結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后,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證明。
各地各校應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中小學生畢業結業操作。
第十章? 出入境、死亡
第四十一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相應的處理。學生回到境內后,需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依據學生的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的年級。
第四十二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6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完成學籍異動處理。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設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優先選聘工作責任心強并有較強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家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采取積極有效辦法保障學籍管理隊伍的穩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指導所管轄單位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工作。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四十四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四十五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要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數據批量導出與審批賬號須嚴格權限管理,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除上述行為外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十條本細則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
1.《四川省中小學新生緩學申請表》
2.《四川省高中階段留級申請表》
3.《四川省中小學生休學申請表》
4.《四川省中小學生復學申請表》
5.《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
轉發周知
(來源:四川教育發布)
免費單身登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