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八旗制度的嚴密架構中,有一個群體不得不說,就是“包衣”。
“包衣”一詞滿語意為“家的”,即家奴,最早是指女真部族的下層成員,以及統治家族收養、接納的非血緣關系成員和外戚族眾。努爾哈赤家族的勢力擴張后,包衣的來源日益復雜,逐漸擴展到戰俘、契約奴仆和獲罪之人 。這些人與統治家族結成特殊的主仆關系,成為最獲信賴的家臣、家仆和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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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衣其成員民族成分不一,為滿洲、蒙古、漢人包衣人混編,也有朝鮮人。八旗旗人犯罪,其本身及家屬也有罰為包衣奴仆者,所謂罰“入辛者庫”即發管領下為奴,就屬此類。
這些包衣也能夠參與到主人的征戰中,并獲得管理主人征戰擄掠來的財產的權力。但這些包衣又與自由身的戰士又不相同,他們始終是屬于主人的私有財產,八旗貴族叫他們干什么就必須干什么,不能違抗的。因為包衣通常擁有主人家分離出來的權力,所以不是特別親信的人不能擔任。主人常將親信之人納入包衣,這被視為一種恩典和榮耀。與明朝及以前的皇室依靠太監、宦官管理家事的情況大不相同,滿清的皇室也使用太監,但是似乎并不依賴太監,并且絕對弱化了太監的讀書寫字能力,杜絕太監專權。滿清的皇室更加依賴“包衣”來打理家務事,以及一些皇帝的私事及個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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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軍入關后,面對龐大的明朝宮廷機構,攝政王多爾袞創設了內務府,以“往昔之舊仆”專司其事,這些“舊仆”就是皇室包衣。順治元年(1644年),內務府正式成立,內務府最高長官一般是宗室,而副手,絕大多數是包衣。
包衣也分等級的,有人的地方就有階級,包衣也一樣。大致上,包衣就有上三旗包衣與下五旗包衣的區分。上三旗包衣直屬內務府,有獨立戶籍,屬于正身旗人;而下五旗包衣則分屬各王府,部分依附于主家戶口之內 。簡而言之,高等包衣給皇帝本人干活,低等包衣給皇帝的兄弟子侄叔伯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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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服務皇帝,被稱為“皇帝家人”,其地位和仕途機遇遠高于下五旗包衣 。在皇城居住的上三旗包衣充當驍騎、護軍、前鋒等營兵卒,是最能接近皇帝的一票人。
包衣階層非常獨特,你說他是奴隸吧,他又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包衣伺候他們的主人,但主人不能隨意買賣(有疑問)、殺害包衣,沒有交易權(有疑問)和生命權,道光十八年惇親王綿愷因囚禁屬下包衣80余人而被降爵革職;你說他不是奴隸吧,他名義上又是皇家與宗室王公的世仆,必須隨時聽候主人的使喚。并且,滿清規定,包衣階層沒有經過特別允許,不得與普通百姓一起考科舉,獲得功名,甚至在某些社會權利方面特別低賤。乾隆還專門規定:包衣要是出去謀差事,必須特別標明身份。包衣“爾等原系漢人,并非滿洲”,并在科舉和職官揀選中要求“詳加分別滿洲、蒙古、漢軍”,不準包衣漢人“冒籍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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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衣是世代相傳的,你爺爺是包衣,你子孫后代永遠是包衣!包衣所生子女稱為“家生子”,代數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較高。
比如曹雪芹,從高祖父起就是包衣,代際相傳四五代了,否則康熙怎么可能把江寧織造這么一個肥缺讓一個漢軍旗出身的人去擔任?并且還負擔了皇家的偵探耳目之責呢?當然,包衣永遠是包衣,除非通過后妃家族抬旗、立戰功、為官優異或罪案平反等特殊情況,否則很難改變包衣身份。所以曹雪芹一家只要皇帝換人,立馬就虎落平陽了,因為作為上一任皇帝的親信,必須被清算。如果是一屆普通大臣,大不了告老還鄉,辭職,退休,都可以,皇帝不能想處置就處置,得有借口。而對包衣家族,無論權勢多么大,皇帝想怎么處置,就怎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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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衣還在清朝的經濟管理中扮演了關鍵角色。清代的幾個重要稅差,如鹽政、織造、關差,皆由內務府包衣包辦 。乾隆皇帝曾直言不諱:“各省鹽政、織造、關差,皆系內府世仆。”年羹堯家族就是包衣出身,但在他祖父考上進士后,華麗轉身成為正規旗人,所以年羹堯是正兒八經的旗人,已經不是包衣了。
和珅也是正紅旗包衣,乾隆三十四年繼承輕車都尉世職,授三等侍衛 。憑借驚人的記憶力、流利的滿漢蒙藏語言能力以及揣摩圣意的本領,他在短短十年間躍升為軍機大臣、內務府總管大臣 。乾隆四十五年,他查辦云貴總督李侍堯貪污案,返京途中將查抄的部分財物直接解送內務府,充實皇室用度,深得乾隆帝賞識 。然而,和珅在嘉慶四年正月初八乾隆駕崩七天后,即被嘉慶帝下令查抄和珅家產,并且立刻賜死了他,連元宵節都沒等到,兩周不到就上路了。嘉慶還特別強調“和珅系包衣出身,蒙皇考破格擢用”,暗示包衣出身者權勢再盛也是皇帝家奴,想弄死你跟捏死一只螞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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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1909 年)統計旗人人口,內務府三旗包衣、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共一萬三千八百四十七戶。包衣旗人除少數在外地為官者外,絕大部分居處于兩京一北京、盛京,以及熱河承德、東北打牲烏拉處、關內外的幾處陵寢,及盛京、畿輔、關內外的各莊莊園及牧場等處。包衣人在旗人總人口中的比例,約為百分之十一點七,也就是說旗人里十個里面有一個是奴仆出身。
除了那些已經出將入相的,有官職,有身份的包衣,其他底層包衣都是“旗下家奴”。這些家奴在法律上與普通老百姓的“良人”還不一樣。良人如果打死家奴,故意的肯定死刑,如果是非故意的,不需要以命抵命,可以活。證明包衣確實低賤。而包衣如果打死良人,不管故意還是非故意,一律死刑。就是斬監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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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包衣沒有婚姻自由,包衣奴才不能跟良人結婚,因為滿清皇室害怕失去足夠的包衣人口來驅使勞役。他們規定,禁止內務府包衣女子出嫁內務府以外之旗人,管領下女子不許嫁與佐領下包衣。因為女人嫁給非包衣就可以脫籍了,成為正身旗人,那么就只領取鐵桿莊稼,無需給皇帝打免費工了。
包衣中的最低等者是王公包衣管領下的漢人,無論他們后來如何獲得主人賞識,擔任多高位置的職務,但是社會地位及身份標識仍然是低賤的,不如正身旗人。比如,在給主子皇帝的奏折中,總是自稱“臣系家奴”,“臣夫婦包衣下-賤,受圣主之豢養”。在社會上是高官,地位很高,在本主府中卻是低賤之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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