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昌吉日報)
昌吉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為保障昌吉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質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關于自治州煙花爆竹管控工作建議的報告》(昌州環發〔2025〕5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范圍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州、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及生活區,企業生產區、倉儲區;
8.東外環路以西、南外環路以北、西外環路以東、北繞城路以南,以及以三工鎮人民政府為中心、半徑3公里范圍內區域。
二、禁止燃放時段
上述第1—7類禁放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上述第8類禁放區:每年元旦至元宵節期間及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種類
本通告所指煙花爆竹包括所有煙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四、禁放區管理規定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放區內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全市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干部職工應帶頭執行,自覺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各鄉鎮、街道須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宣傳教育與巡查管理,確保禁放規定落實到位。
五、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在禁放區內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六、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發布的《昌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同時廢止。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附:昌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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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昌吉市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張璐茜
責編:于瑤
初審:鞏麗珍
審核:李煒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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