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聶傳青 師紅柯/文圖
只因搶奪小孩座位引發的微小爭執,便揮拳相向致人輕傷,最終難逃刑事追責。近日,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一案,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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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之爭動拳腳 致人輕傷涉刑責
2025年7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帶著孩子在內鄉縣城關鎮某商鋪外觀看節目時,因小孩座位問題與被害人王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情緒失控的李某揮拳擊打王某嘴部,導致王某門牙當場脫落。經專業司法鑒定,王某牙齒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案發后,內鄉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李某到案,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故意傷害王某的犯罪事實。為彌補過錯,李某家屬積極與被害人王某溝通協商,最終賠償王某經濟損失60000元,王某對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出具諒解書。2025年11月14日,李某在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綜合情節定刑罰 緩刑適用合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過程中,法院充分考量了全案情節:其一,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二,李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其三,李某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表明其具有真誠的悔罪態度,可作為量刑時從輕處罰的重要情節。
同時,法院結合李某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程度、人身危險性及認罪悔罪表現,經綜合評估認為,對其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不容情亦有度 沖動行事需擔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間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座位之爭本是小事,卻因雙方未能冷靜溝通、克制情緒,最終升級為刑事犯罪,不僅給被害人造成身體傷害,也讓被告人面臨刑事處罰,教訓十分深刻。
我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并非“一刀切”,而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也彰顯了法律的人文關懷,鼓勵被告人主動彌補過錯、修復社會關系。
法官提醒: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只要達到輕傷及以上標準,均需承擔刑事責任。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糾紛時,應保持理性克制,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因一時沖動采取暴力手段,否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觸犯刑法,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同時,對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而言,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積極賠償損失、認罪認罰,是爭取法律從寬處理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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