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孩子在校受傷,學校就一定得擔責嗎?法院判了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就得賠錢”這一在不少家長心中根深蒂固的認知,正在被司法實踐逐步糾正。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的侵權案件。
基本案情
莫某系某小學的四年級學生,邱某與莫某系同班同學。2024年3月19日上午第二節課的課間休息時間,邱某與莫某在教室走廊玩耍(莫某在前,邱某在后),兩人在奔路過程中跑到同樓層另一班級教室門口時,與正好從教室走出來的姚某輕微碰撞,導致莫某先摔倒在地,邱某緊接著也摔倒在莫某身側。在摔倒的過程中,邱某的右手壓到莫某的頭部,導致莫某門牙折斷。莫某班主任隨即聯系了莫某家長,家長將莫某帶往醫院就診治療,花費醫藥費一千余元。之后因雙方家長對賠償數額達不成協議,莫某訴至法院。
![]()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小學多次組織包括莫某在內的學生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學校走廊墻面隨處張貼有“課間游戲要安全、上下樓梯不打鬧”、“玩樂守秩序、走廊不打鬧”等安全提示標語。
法院認為,莫某與邱某事發時均已年滿10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嬉戲追趕的過程中,均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預見能力,莫某受傷雖系邱某的行為導致,但莫某自身的行為亦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莫某的損失由其自身承擔50%、邱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莫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5527.5元,扣除邱某已支付的醫藥費,邱某還應支付16263.75元。案涉小學作為全封閉式管理的學校,在學生進入校園后,學校即承擔起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和義務,但莫某受傷系意外事件,學校對意外事件難以掌控和避免,且該小學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走廊亦張貼了安全提示標志,已盡到學校的教育職責,莫某受傷后,該小學亦采取了通知家長、組織調解協商等措施,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故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學生在校受傷并非學校必然擔責,關鍵在于學校是否盡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并未承擔監護職責,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學校是否盡責:一是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包括校舍、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實;二是安全教育是否常態化,是否針對學生年齡特點開展風險防范教育;三是應急處置是否及時,事故發生后是否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并通知監護人。另外以下情形中,即便學生在校受傷,學校也無需承擔責任。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傷害;學生有學校不知道或難于知道的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引發的損害;在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等,學校以履行相應職責且行為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學生自行離校期間、放學后滯留校園發生的意外,或學生故意違反校規校紀、不聽勸阻導致的傷害,學校通常也不承擔責任。
“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偏見,曾讓部分學校采取“消極防護”,甚至限制學生課間活動、取消戶外實踐,反而不利于青少年成長,明確責任邊界既能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也能為學校“松綁”,讓學校敢于開展體育、勞動等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預防校園傷害需要家校協同發力。學校應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教育責任,留存好安全工作記錄;家長需履行監護職責,及時向學校告知孩子的特異體質或健康異常情況,配合學校開展安全工作。只有厘清責任、各司其職,才能真正構建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吳 俊
2025年第185期之一
總第1903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