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6日訊 為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信息披露原則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明確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分為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四節,全面規范資產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對于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凈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后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第四章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管理要求,明確了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要求、托管機構職責、銷售機構職責和文件保存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等的職責以及違規處罰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了用語含義、解釋權和實施安排。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產品合同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披露凈值、收益表現和投資資產情況,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剩余財產分配情況等,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為保障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辦法》要求產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考慮到部分存量產品歷史生命周期較長,《辦法》施行前的歷史業績基準對當前投資者參考價值相對較小,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只披露《辦法》施行后的歷次業績比較基準調整情況。
《辦法》將正式施行時間設定為2026年9月1日,為銀行保險機構預留8個月左右的調整過渡期,以便各方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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