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法“立法前的司法預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廳長徐向春表示,此次發布的行政公益訴訟第三批典型案例,意義不僅在于個案的成功辦理,更為檢察公益訴訟法提供了堅實的實踐注腳。
其中,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鎮市檢察院”)訴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怠于履行農藥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值得關注。《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清鎮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了線索:2024年8月,陸續有老百姓反映養殖的蜜蜂整箱整箱死亡。
隨后,檢察機關針對周邊是否存在污染源開展了調查取證,發現2024年8月,清鎮市某農業種植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未遵循農藥使用注意事項、使用范圍及安全間隔期,在高粱揚花期對高粱種植區大面積噴施混合農藥,其中各項農藥均明確標注了對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該行為導致種植區周邊49戶蜂農養殖的蜜蜂大量死亡。
后經檢驗,案涉高粱花穗檢出4種對蜜蜂有毒的農藥成分。清鎮市檢察院邀請養蜂專家出具專業意見,確認蜂蜜與高粱均有農藥殘留風險,高粱中的農藥殘留在短期內無法自然代謝,存在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面源污染隱患。
檢察機關認為,清鎮市農業農村局對上述違規使用農藥行為怠于履行農藥使用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隨后,清鎮市檢察院對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月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種植公司違規噴施農藥引發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包括查處違法行為、開展事故處置、消除農殘及污染隱患等。
然而,清鎮市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清鎮市檢察院遂以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為被告,向清鎮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鎮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記者了解到,訴訟期間,針對蜂農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經濟損失,檢察機關依法支持49戶蜂農向種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清鎮市法院審理本案期間,法檢兩院聯合邀請轄區內市場監管部門等12家行政機關的30余名負責人、執法人員旁聽庭審。
2025年8月,清鎮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清鎮市農業農村局作為依法負有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投入品監管職責及防止農業面源污染職責的行政機關,對種植公司違規使用農藥引發的蜜蜂大量死亡、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等問題,雖在收到檢察建議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未開展農產品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及事故善后處置。法院遂判令清鎮市農業農村局繼續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清鎮市農業農村局服判息訴。
據悉,判決生效后,清鎮市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種植公司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違規用藥行為;開展農產品安全排查,抽樣檢測蜂蜜、高粱及周邊稻谷類農產品農殘5批次,經溯源確認49戶蜂農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場;指導收購公司通過自然晾曬通風、雜質清理等方式消除農殘風險后再入市;邀請農業技術專家為種植公司開展科學用藥培訓,為受損蜂農提供養蜂技術指導,幫助恢復養蜂生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常態化監管機制,定期開展農藥使用巡查、農產品農殘抽檢,從制度層面防范類似問題發生。
記者了解到,49戶蜂農在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中依法獲得賠償。同時,檢法兩院邀請專家為農戶開展技術指導,推動了種植、養殖產業規范發展。
徐向春表示,這批典型案例所積累的程序規則、履職標準、裁判方式和協作機制,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廣泛共識,可視為“立法前的司法預演”,為專門立法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張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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