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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底,山東發布《山東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性火災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將消防人的部分注意力從“落編”“轉崗”“補貼”等拉回到“火調”和“防消分立”。
主角變配角
消防救援機構失去了火災調查的組織調查權。文件確定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從此,消防救援機構火災調查范圍主要限定在居民、村民住宅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非生產經營性火災以內。
文件明確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消防救援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按規定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文件沒有采用消防救援機構事故等級劃分標準。規定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等級劃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執行。
消防救援機構認可
有關部門介紹了文件起草審批過程,征求意見稿發省消防救援總隊征求意見,會簽稿送省消防救援總隊完成會簽程序。文件已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改革令人有所期盼
對于山東的上述改革,我是支持的。早在2024年6月,上海市便率先實行生產經營性火災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改革火災調查的迫切需求,最早可溯及2008年修訂《消防法》,消防機構放棄事故責任調查和火災損失核定等職責之際。放棄不久開始出現反噬,消防執法干部每逢火災事故便倍感問責壓力大。
單位群眾對消防救援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不滿意的。消防改制近8年,火災調查始終原地踏步,儼然改革盲區。不公開、不透明、不說理,不講證據,復核流于擺設,無司法救濟。河南方城英才學校火災發生兩年了,負責調查的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對事故調查報告既不送達家屬也不向社會公布,日前遇難小學生家屬在媒體痛批,輿論反響熱烈。我在工作中了解到,受災單位群眾在向消防救援機構調取火災證據時,常受百般推諉刁難。
大應急框架下的防消分立
山東火災調查改革雖是局部的,但將會起到示范引領作用,預估各省市將會陸續采納吸收。以全局視角,在大應急總體框架下通過實行防消分立,即將消防救援機構目前承擔的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職責分立,可以實現職能優化管理質效提升。消防救援機構多年來意圖實行綜合監管的設想,始終未上升為法律。與其試圖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消防監管職責,不如充分還權于各行業,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法定綜合監管職能。消防救援機構專司滅火救援,充分發揮國家隊主力軍作用,對于有效應對日趨復雜的事故災害處置救援,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非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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