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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4)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犯詐騙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1日、12月4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及其辯護人覃**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大理市人民檢察補充偵查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被告人黃**在大理市下關鎮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間內通過計算機使用“勇芳登陸器”批量登陸QQ號碼,使用“豪迪QQ群發器”向不特定的大量用戶發送詐騙信息共計139759條。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據以證實指控的事實存在。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向不特定的QQ用戶發送詐騙信息139759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且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已經著手實施詐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黃**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認為其發送成功的詐騙信息數量不足五萬條,請求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處。其辯護人提出,因被攔截等原因未發送成功的信息不應計入統計結果中,被告人所發送的詐騙信息未達到五萬條,指控條數為139759條屬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未遂,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且愿意積極繳納罰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處。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被告人黃**在大理市下關鎮經濟開發區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間內通過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戴爾牌、二臺華碩牌)登陸互聯網。被告人黃**登陸后先在網上注冊一個客服QQ,然后在網上購買“信封”(網上黑客盜取的QQ信息),這些信封中包含QQ號、QQ密碼、QQ好友等資料。之后被告人黃**就使用“勇芳登陸器”批量登陸這些購買來的QQ號碼,接著使用“豪迪QQ群發器”向這些QQ號內的不特定的大量QQ好友、用戶發送詐騙信息共計139759條。經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所有的銀行卡的交易情況進行調查,無法查證被告人的詐騙數額。
2013年12月25日14時許,大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線索后,在大理**開發區水目清泉酒店404號房間將被告人黃**抓獲,并帶回大理市公安局進行調查。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的住處查獲并扣押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戴爾牌、二臺華碩牌)、3G網卡三張。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抓獲經過。2013年12月25日14時許,大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線索后,在大理**開發區水目清泉酒店404號房間將被告人黃**抓獲,并帶回大理市公安局進行調查。
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證實,其和被告人黃**系朋友關系。2014年12月17日,兩人來到大理入住酒店后,黃**通過網絡購買一些“信封”,“信封”里是一些被盜的QQ信息,包括QQ號碼、密碼等。他把“信封”交給其,并讓其通過一款他提供的“豪迪”軟件給這些被盜的QQ里的好友批量發送招聘信息,這些信息后面都會留下黃**事先準備好的QQ號碼。如果有人想應聘就會通過這些預留的QQ號碼和黃**聯系,然后黃**就騙這些來應聘的人到他指定的網站去買手機充值卡,等買了之后黃**就會將他們的錢騙出來,但黃**具體是如何騙的,其不清楚。其大概給一二百個QQ號碼的好友發過信息,每個QQ號碼里的好友從幾十個到幾百個的都有,所以一共發了多少條其也不清楚。黃**許諾事成后會給其一定的提成。
3、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25日14時許經公安機關勘查,案發現場為大理市開發區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間,并對現場進行照相及制圖。被告人黃**對該案發現場進行了辨認。
4、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當場從被告人黃**住處提取并扣押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戴爾牌inspironm4010、二臺華碩牌checknumber9209、9407)、3G網卡三張(天翼卡ESN098e8516、09887c38、中興卡ZTEAC582)。被告人黃**對上述物品進行了辨認。
5、計算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情況說明、辨認筆錄。(1)大理市公安局網*大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大公(網監)勘(2013)006號現場勘驗筆錄及光盤。2013年12月25日15時至17時許,大理市公安局網*大隊勘驗人員通過現場取證設備對現場提取的三臺筆記本電腦進行了檢查勘驗,經檢查兩臺華碩筆記本電腦TXT文檔內存有大量QQ號碼及密碼,通過“勇芳登陸器”批量登錄QQ號碼,通過“豪迪群發器”群發詐騙信息,勘驗人員對所提取到的兩個“豪迪群發器”中的日志文件“log”進行手工整理計算,共有75442條信息發送記錄。經勘驗戴爾筆記本電腦TXT文檔中存有大量QQ號碼及密碼。電腦對檢查情況作了截圖保存。(2)大公(網*)勘(2014)003號計算機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及光盤、情況說明、鑒定人資格證書。2014年5月30日14時15分至14時40分,大理州公安局網*支隊由具有電子證據檢驗鑒定資質的勘驗人員通過模擬計算機環境,啟動被告人黃**所使用的筆記本電腦硬盤,后登錄其所使用的“豪迪QQ群發器”,并點擊該群發器軟件下方的“日志“選項(該“日志”選項具有自動記錄每次發送的詳細情況,并注明發送成功或失敗數量的功能),接著勘驗人員將“日志”導入SQL語言數據庫進行統計獲取該群發器發送的詐騙信息,并進行截圖提取保存。經統計,華碩9407“豪迪群發器”共發送詐騙信息77550條,華碩9209“豪迪群發器”共發送詐騙信息62209條,合計139759條。并說明因大理市公安局網*大隊所采用的統計方式為手工統計,該統計方式存在錯漏及統計日志時漏統計部分日志,故統計出的結果和大理州公安局網*大隊統計出的結果存在誤差。
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黃**供述,其和許某某系初中同學。2013年12月16日左右其約著許某某一起到大理游玩,并入住“水目清泉酒店”。兩人一共帶來三臺筆記本電腦,其的是兩臺黑色華碩筆記本電腦,許*春的是一臺戴爾筆記本。到酒店入住后,其先在網上注冊好一個客服QQ,然后在網上購買“信封”(“信封”就是專指別人偷來的涉及QQ的信息),“信封”里包括QQ號碼、QQ密碼及其QQ好友的人數等信息。每個“信封”里大約有100個QQ信息,其一共購買了四個“信封”,其大約實際使用了其中的200多個QQ號碼,共發送了幾千條的信息。其詐騙流程如下:購買到“信封”后,其先登錄這其中的一個QQ號碼,并在他的好友群發布一些招聘詐騙信息。當有人來應聘時,其就告訴這個人,所要從事的工作是幫助網店提高信譽度,并從中獲得一定提成。如果這個人同意了,其就會發給他一個網站的鏈接地址,第一次其一般會叫他通過網銀購買這個網站平臺上面值100元的手機充值卡,購買成功后其就叫他將卡的密碼和卡號告訴其,然后其會通過支付寶將充值卡的面值100元和傭金3元一并返給他。騙取到他的信任后,其第二次就會叫他購買三張300元價值的充值卡,等到他購買成功后,其仍然叫他將卡號和密碼告知其,但這次其不會將這300元和傭金返給他,而是轉手將這些充值卡以每張90元至95元的價錢賣給專門收購的人,其的詐騙就算成功。許*春不知道其詐騙的事,其只是叫他幫其在華碩電腦上使用軟件登陸QQ、輸入密碼。至案發其未詐騙到任何錢財。
本院認為
經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詐騙信息條數統計結果的客觀性及真實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指控的事實有關聯,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向不特定的QQ用戶發送詐騙信息139759條,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詐騙的數額無法查證,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黃**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所發送的詐騙信息未達五萬條及因被攔截等原因而未發送成功的信息條數不應計算在內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只要實施了發送詐騙信息的行為,其詐騙行為即實施完成,且在案證據能證實對被告人黃**所使用的三臺電腦上詐騙信息條數的勘驗統計工作是由大理州公安局網安支隊具有電子證據檢驗鑒定資質的勘驗人員,根據“豪迪群發器”自身具有的“日志”功能統計得出的,統計結果客觀真實,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材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一臺戴爾牌inspironm4010筆記本電腦、二臺華碩牌checknumber9209、9407筆記本電腦、3G網卡三張(天翼卡ESN098e8516、09887c38、中興卡ZTEAC582)等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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