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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蘆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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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訴源治理、服務鄉村振興,蘆山縣法院持續打造“龍門和事擺”解紛品牌,龍門法庭成功化解兩起因生豬養殖污染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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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原告蘆山縣某家庭農場、蘆山縣某冷水魚養殖場訴稱,被告季某經營的生豬養殖場違規排放未經處理的養殖糞水,導致蘆山縣太平河受到污染,兩原告養殖區域遭受嚴重污染,大量魚苗死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該污染事實已經蘆山縣生態環境局與公安局聯合查處,季某亦曾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認債務但未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侵權事實與責任歸屬均無異議,主要爭議在于履行方式。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款及利息,季某表示因養殖場經營困難,目前無力一次性清償,但愿意盡力分期償還。面對這一情況,龍門法庭發揮司法能動性,耐心細致地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
兩個案件的有效化解,充分體現了蘆山法院以派出法庭為解紛前沿陣地的功能作用,其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不僅有效維護了受污染養殖戶的合法權益,也為存在實際困難的養殖戶提供了紓困路徑,實現了生態保護、民生保障與實質解紛的有機統一。調解協議將債權實現與履約激勵相結合,創新性地設置了附條件的責任豁免條款,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是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
下一步,龍門法庭將持續跟進協議履行情況,確保調解成果落到實處,同時將以此案為契機,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為服務保障我縣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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