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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涼山彝族自治州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營造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參與營商環境、人人服務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落實國家、省發展戰略,加強與毗鄰地區交流合作,推動政務服務協作、執法協同和資質互認,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八條
禁止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涉企收費、增加企業負擔的第三方服務、行政委托、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處罰等事項,應當在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公開平臺集中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取消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收費事項。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無依據的第三方服務要求。
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統籌檢查計劃。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一次進行。行政執法主體開展涉企檢查,應當精簡現場檢查人員。
建立健全涉企信息侵權舉報處理機制,及時查處編造、傳播、炒作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詆毀、惡意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行為。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集中受理辦理、限時辦結政務服務事項,持續完善綜合窗口設置,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后臺集成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提供延伸服務。推進各類產業園區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咨詢和代辦服務。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項目聯系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強化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審批和并聯審批,提高涉企事項辦理效率。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國家、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統一兼容的身份認證體系,推行“一網通辦”,全面聯通、整合各部門網上政務服務系統。在政務服務中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證明、電子簽名等電子材料,實現新辦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同步發放。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托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臺,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分階段審批,推行數字審圖、方案聯審、多測合一、聯合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能。特殊工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鼓勵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受投資者委托,為其提供辦理投資過程中涉及的各類行政審批、許可、備案全程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機制,推行政策兌現事項集成服務模式。全面梳理各項惠企政策,及時編制、更新惠企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完善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的惠企政策集中發布、歸類展示、查詢搜索等功能。適時組織開展惠企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定期開展惠企政策落實障礙清理行動。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向市場主體作出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承諾。
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拖欠企業賬款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及籌措方式,對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不得要求企業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拖欠企業的惠企政策資金、履行合同資金納入審計范疇,對拖欠企業賬款未完成清償、又新產生拖欠企業賬款的部門和單位,綜合運用限制申報財政資金支持項目、預算管理、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等措施促進企業賬款清償。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落實政企面對面座談、定期走訪和企業訴求限期辦結反饋制度,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訴求快速響應機制,建設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平臺,暢通線上線下渠道,對市場主體咨詢政策進行快速處理反饋,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情況,保障企業合法合規的訴求及時得到解決。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用好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國有資本,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政府鼓勵的項目,拓寬實體經濟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不得有歧視性授信、強制搭售、存貸掛鉤、無正當理由抽斷貸等行為。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向市場主體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鼓勵市場主體依照相關規定結合自身需要選擇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用地方式。
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推行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一)通過線上線下統一平臺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流程、時限及投訴渠道等信息,并適時動態更新;
(二)提供報裝、維修、繳費等“一站式”服務;
(三)建立故障搶修快速響應機制,公開預估修復時限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基礎設施,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
(一)編制多式聯運發展專項規劃,統籌推進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基礎設施無縫銜接,完善多式聯運體系與物流園區配套;
(二)支持鼓勵使用節能運輸車輛、標準化載具;
(三)支持“互聯網+貨運”新業態發展,探索城市共同配送模式。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保障,支持引導市場主體綠色轉型發展:
(一)推動清潔能源替代,建立風光水儲協同的多元化能源供應體系,支持企業參與分布式能源與綠電交易;
(二)鼓勵在產業園區探索實施電源、電網、負荷、儲能一體化,對設施項目給予用地、審批支持;
(三)鼓勵探索跨區域用能權交易機制,保障發展用能需求和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基地、微創園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依法落實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與高校、科研院所加強聯系合作,共同培養高素質人才,共同建立科學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機制,加強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支持市場主體結合當地產業優勢開展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等培育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按照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的閉環管理。強化“好差評”制度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績效評價依據。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企業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群眾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失誤偏差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省、自治州發展改革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微信公眾號“涼山市場監管”
本期編輯 | 番茄
一審一校 | 賴小小
二審二校 | 沈莉
三審三校 | 馬吉石子
微博 | @涼山共青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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