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于民星
為規范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2025年12月22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印發了《山東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魯政辦字〔2025〕17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全國首個省級政府專項制定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政策文件,也是山東健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
《辦法》主要是針對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多發頻發的實際,通過強化事故調查處理,依法實施嚴肅行政處罰和嚴厲刑事追責,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輿論等手段強化結果倒逼,讓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火災事故后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高于因不講安全、忽視安全而獲得的違法收益,倒逼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整改火災事故隱患和消除違法行為,避免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構建火災事故群防群治治理機制。主要創新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火災調查的牽頭部門。《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辦法》明確一般、較大、重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分別由縣級、市級、省級政府組織,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事故調查組一般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三個工作組。實踐中,應急管理部門具體牽頭綜合組、管理組工作,組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刑事追責、黨紀政務等處理建議,組織形成事故調查管理原因報告,并在管理報告和技術報告的基礎上組織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政府批復后對外公布。
二是規范了事故調查組的構成。為了明晰職責分工,構建統一協作的調查體系,《辦法》規定,事故調查組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等組成,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未能達成一致時,由組長提出結論性意見,并附不同意見及其說明,報請政府決定。
三是明確了起火原因認定在事故調查中的定位。為了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法制銜接,《辦法》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查清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等事項,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按規定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形成火災事故技術調查報告,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組成部分。實踐中,消防救援機構在事故調查組中具體牽頭技術組工作,為事故調查提供技術力量支撐。
四是規定了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應急管理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應急〔2023〕143號)“(八)事故統計一般規則:19.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 100 萬元(不含)的事故,暫不納入統計。”的規定,《辦法》也同步規定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一般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暫不納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同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規定,依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但可能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或者特別復雜,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由縣級政府組織事故調查,上級政府也可以決定提級調查。
五是對過火面積與直接經濟損失進行了銜接。《辦法》強化了火災事故中過火面積的報送,要求有關部門進行事故信息報告和統計錄入時,在事故基本概況等信息中明確事故造成的過火面積,并根據過火面積的變化情況及時補報、續報、補錄;對過火面積應當如實上報,不得回避弱化,更不得刻意隱瞞。同時,《辦法》聚焦過火面積,創新建立了分類分級的處置機制,對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第一時間難以判斷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以過火面積500平方米為界限,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先行開展調查認定直接經濟損失,500平方米以上的由縣級政府先行組織事故調查認定直接經濟損失。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有關政府按事故等級和調查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確保每起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其危害程度相匹配,防止小患釀大災。
六是設定了對事故定性有爭議情形的處理。《辦法》從強化先行調查、著力化解爭議方面入手,創新規定了火災事故發生后,對是否構成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協商解決,或者報請本級政府確定。對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是否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有爭議的,對火災是事故發生的原因還是事故造成的后果有爭議的,對過火面積有爭議的,以上三種爭議情形的火災事故,要按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先行組織調查,通過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保調查工作依法依規、高質高效開展。
七是強化了對火災調查的過程監督。《辦法》規定,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過程監督,及時調度事故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根據需要派員赴事故現場進行業務指導,定期分析研判。同時,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安委會有關規定執行。《辦法》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強火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警示教育、復盤推演和整改防范措施評估等三項工作,通過強化事故調查的“后半篇文章”,深刻吸取教訓,推動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實現“查處一例、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辦法》的出臺實施,標志著山東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入了有章可循、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的新階段,對于提升全省火災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山東將抓好《辦法》的宣貫落實,并持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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