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稱
平陽縣璟哥海鮮樓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平昆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229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平陽縣璟哥海鮮樓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吳某某
執法部門
平陽縣昆陽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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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2月9日14時30分,當事人平陽縣璟哥海鮮樓在平陽縣昆陽鎮宕黃路X號,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易腐垃圾桶內投放塑料袋(屬于其他垃圾)。鑒于當事人在自然年度內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未按期改正。
行政處罰的依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城鄉建設管理領域關于“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的裁量權基準,適用“未按期改正或一年內有2次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一檔的處罰,《平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推行“公益減罰”制實施辦法(試行)》平綜法辦[2023]33號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向我單位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折抵罰款,并在2025年12月17日完成2小時(1小時折抵罰款100元)的社會服務工作,決定對當事人處以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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