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的虛榮心作祟
害了自己!”
一男子身著“警服”
招搖過市
還膽敢“索賄”
巧的是
“李鬼”遇到了“李逵”
結果可想而知……
近日
泰興市公安局鼓樓派出所民警
在轄區走訪時
獲取一條重要線索
某足療店老板反映
稱前一天剛有一男“警察”
來店“檢查”并索要兩包香煙
這一異常情況
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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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隨即調閱現場及周邊監控
發現該男子
言行舉止不像真警察
著裝明顯不規范
通過進一步查證核實
民警確認男子吳某某就是
招搖撞騙的“假警察”
于是迅速行動
將吳某某成功抓獲
在其家中查獲“假警服”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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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違法行為人吳某某
平時比較羨慕警察職業
早前從他處購買了一套
帶有臂章標志的仿制式警服
放在家中
前不久
為了滿足虛榮心和耍威風
他穿上“假警服”
來到路邊一家足療店
以治安檢查為名
向老板索要兩包香煙
得手后還沾沾自喜
不料很快在民警面前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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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違法行為人吳某某
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日常生活中
請大家保持警惕、擦亮眼睛
認準人民警察的標志標識
遇到難以確定的情況
可以及時撥打110進行核實
切莫上當受騙
切忌私自購買
含有警用標識的裝備、服裝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泰興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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