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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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拖欠債務引發的訴訟中,債權人常一并主張債務人承擔維權產生的律師費。
那么, 如果法院僅支持部分訴請的,判令債務人承擔全部律師費是否合法?
最高院在《新疆華譽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陳俊名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債權人因債務人長期違約未還款而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合理律師費,屬于債務人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債權人訴訟請求是否獲得全部支持,不影響律師費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
本案焦點為,關于陳俊名主張的律師費問題。
華譽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在陳俊名的訴訟請求僅部分得到支持的情況下,一、二審判決華譽房地產公司承擔支付陳俊名全部律師費的義務錯誤。
經審查,華譽房地產公司拖欠借款長期未還,陳俊名為實現債權已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186300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該費用應屬華譽房地產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責任給陳俊名造成的損失,一、二審法院根據陳俊名的請求,判決由華譽房地產公司予以承擔,并無不妥。
司法實踐中,通常須有約定,律師費訴請才會被支持。但在長期拖欠等情形下,即使沒有約定,最高院幾則案例中也明確,應支持律師費訴請。
案例一《青海華宇建設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
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情況下,拒不支付相應工程款,即使合同中無律師費負擔約定,違約方也應承擔對方為合法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
理由是:雖然合同并無律師費承擔的約定,但訴訟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價款引發,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系其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同理,保全費亦系守約方為維護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案例二《洛陽市城建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武置業有限公司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
裁判要旨:
違約行為導致對方為維權所付律師費屬于因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
理由是:本案中,洛陽龍武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因洛陽城建公司拒絕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的違約行為所致,洛陽龍武公司為本案訴訟支付的律師費,屬于其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故二審判決根據實際支出的情況,判令洛陽城建公司向洛陽龍武公司支付相應律師費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長期拖欠債務案件中,即使沒有約定,訴請律師費法院也可支持。并且僅有部分訴請獲支持時,法院仍可支持全部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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