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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臺作為建筑之鄉,建筑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引擎與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撐。針對當前建筑領域糾紛多發態勢,桓臺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剖析行業痛點,總結匯編了一批建筑業涉訴糾紛典型案例,為桓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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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勞務費支付主體的認定
——荊某、崔某、鞏某訴耿某、李某、某建工集團勞務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李某與耿某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將部分樓盤的安裝分項工程(水、電等)分包給耿某。耿某雇傭荊某、崔某、鞏某從事涉案工程水電安裝工作。施工期間,某建工集團曾向崔某、耿某轉賬支付部分工資。經結算,耿某尚欠荊某等三人勞務費未付清。因工資遲遲未付,荊某、崔某、鞏某訴至法院,三人主張某建工集團系某小區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將該工程分包給了李某,故請求判令耿某、李某、某建工集團共同支付勞務費。耿某辯稱,勞務費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先行支付。李某辯稱,其已向耿某支付工程款,且未直接雇傭荊某等人,不應承擔責任。某建工集團則辯稱,其 與荊某等人不存在勞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應由耿某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荊某、崔某、鞏某與耿某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均無異議,耿某在包含荊某、崔某、鞏某在內的工資表上簽名捺印進行確認,工資表亦載明荊某、崔某、鞏某的工資數額,故對荊某、崔某、鞏某要求耿某支付勞務費的相關訴求,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建工集團是否承擔相關責任,法院認為,荊某、崔某、鞏某及耿某陳述某建工集團系涉案工程總承包單位,李某從某建工集團處分包、轉包或掛靠,李某又將有關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耿某,對此,李某、某建工集團均未明確表達意見,結合耿某提交的其與李某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崔某、耿某提交的某建工集團向其轉款的手機銀行截圖,法院采信荊某、崔某、鞏某及耿某的上述主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參照以上規定,某建工集團應對耿某欠付荊某、崔某、鞏某的勞務費及造成的損失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荊某、崔某、鞏某對李某的訴求,無相關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底線。實踐中,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要根源。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設工程領域勞務報酬糾紛,某建工集團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應對欠薪后果承擔相應清償責任。而耿某作為雇主,更應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務費的義務。這也提醒市場各方主體,要秉持誠信原則、堅守法律底線,共同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勞有所得,努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辦法官:劉強
供稿:羅小語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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