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介紹日本《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的相關合規要求,僅供商家參考,請商家在選品及上架商品時注意辨別。
一、范圍
1.家庭用品
根據《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條第1款, “家庭用品”,是指主要供一般消費者生活所用的制品。需注意的是,根據該法附表,以下商品不屬于本法的規制范圍:
- 《食品衛生法》下的食品、添加劑、器具、容器包裝,以及受該法規制的嬰幼兒玩具、蔬果餐具洗潔精;
- 《藥機法》下的藥品、準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再生醫療等制品;
- 政令規定的其他產品(目前暫無)。
2.有害物質
根據《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條第2款,“有害物質”指家庭物品中含有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包括《規定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條第2款所稱物質的政令》規定的氯化氫、氯乙烯、DTTB等21種物質,具體可參考“二、法規要求”。
二、法規要求
1.有害物質標準、容器包裝標準
根據《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和《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施行規則》(以下簡稱“《施行規則》”)附表1,法規對部分家庭用品的有害物質設定了標準。參見如下表格:
![]()
根據《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4條第2款和《施行規則》附表2,對兩類清潔劑產品,法規還對其容器包裝設定了標準。參見如下表格:
![]()
2.銷售要求、召回措施
《含有有害物質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5條規定,該法第4條規定了有害物質標準、容器包裝標準的家庭用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和銷售商,不得銷售、提供或以銷售和提供的目的陳列不符合標準的家庭用品。違反者,可被處以1年以下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金。
同時,根據該法第6條,如果①家庭用品不符合有害物質標準、容器包裝標準,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或者②家庭用品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而該危害可能與該家庭用品中含有的物質有關,厚生勞動省和各都道府縣可命令制造商、進口商和銷售商采取召回等必要措施。違反該命令者,可被處以1年以下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金。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