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青海省電化學儲能電站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化學儲能電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是指以電化學電池作為儲能元件,進行電能儲存、轉換以及釋放的電站。
第三條儲能電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快速反應、及時處置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能電站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儲能電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儲能電站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設施運行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保養;
(三)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 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七) 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系統等措施預防火災;
(八)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九) 對員工進行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訓;
(十)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儲能電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儲能電站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儲能電站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儲能電站應當將電池預制艙、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儲能電站應當在電池設備間等部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技術參數應當通過電池實體火災模擬試驗驗證。
鼓勵儲能電站研發、使用火災防范以及滅火救援新技術、新裝備。
第九條儲能電站的電池預制艙應當集中布置,且與儲能電站內部辦公、住宿、值班等區域保持安全距離。
電池預制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鼓勵儲能電站建設消防安全監測信息平臺,并接入屬地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動態監測消防安全管理、設施運行、電池性能等風險管控信息。
第十一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消防控制室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禁止在儲能電站內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動火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專(兼)職消防隊員現場監護并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儲能電站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 用火、用電行為是否合規;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設施、遠程監控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
(三) 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值班值守情況;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十四條儲能電站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以及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二)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情況;
(三)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四)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五) 消防水源、消防泵等供水設施情況;
(六)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以及聯動系統運行情況;
(七) 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九)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儲能電站對消防安全評估以及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儲能電站應當根據電站裝機容量以及火災風險等級,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防人員以及裝備器材。
儲能電站應當定期組織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七條儲能電站應當將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并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儲能電站組織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業務指導,定期開展聯勤聯動聯訓。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時,儲能電站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初期火災撲救,配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儲能電站應當對達到電池設計使用壽命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池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電化學儲能裝置、設備的新能源場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羅東川
2025年12月12日
來源:青海政務、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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