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9月28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因在線數據異常對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寧化縣安遠鎮張垣村蓮塘自然村的福清市江氏鰻業有限公司寧化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養殖鰻魚,檢查時總排口正在出水。
經查,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鑒于該公司已簽訂生態賠償協議,積極進行生態賠償,三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相關法規及《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福清市江氏鰻業有限公司寧化分公司涉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在原處罰金額的基礎上減少10%的罰款幅度,減少金額為17380元,最終于2025年12月5日決定對其處罰款156000元。
該公司需在接到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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