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新聞周刊》12月21日報道,此前受到廣泛關注的“檢察官父親為子辯護”一案有了新的進展。
劉志軍原任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早前,他因擔任涉嫌強奸兩名未滿14歲幼女的兒子劉某赟的辯護人,并堅持作無罪辯護,而引起社會關注。該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二審維持強奸罪定罪,但將刑期改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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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劉志軍收到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再審決定書。決定書指出,該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案符合再審立案條件,決定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2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開庭。劉某赟的母親楊雙菊告訴記者,庭審持續(xù)約四個半小時,法院未當庭宣判。
劉某赟是一名“90后”,案發(fā)前在永州市藍山縣某鎮(zhèn)衛(wèi)生院擔任醫(yī)生。檢方指控,他曾與兩名通過網(wǎng)絡認識的女孩發(fā)生性關系,且案發(fā)時二人均未滿14周歲。
起訴書顯示,2023年9月21日,劉某赟與出生于2009年10月的來某某相約在江華縣某酒店見面,二人同處一室直至次日早晨。檢方指控,在該酒店內(nèi),劉某赟與來某某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
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檢方指控,劉某赟在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與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某酒店共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
依據(jù)我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并從重處罰。
2024年8月,江華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赟提出上訴后,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定原判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考慮到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也未造成嚴重后果,認為原量刑偏重,故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指出的是,強奸行為通常具有隱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直接證明,在司法實踐中對口供的依賴性較強。
劉某赟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名幼女發(fā)生過性關系。據(jù)此前報道,作為辯護人的劉志軍指出,公安機關在對來某某進行詢問時未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劉志軍提出,來某某的四次詢問筆錄均沒有聲音,且首次詢問時她還佩戴著口罩,這不符合《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關于“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wěn)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的要求,認為相關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應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
對此,來某某的母親解釋稱,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江華縣人民法院在一審中指出,盡管詢問同步錄音錄像沒有聲音,但能夠辨認當事人形態(tài)正常。二審法院則認為,四次詢問錄像只有圖像無聲音系設備故障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
來某某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終身心理康復費用、醫(yī)療費等共計215.2萬元。一審判決顯示,來某某因該事件出現(xiàn)割腕自殺傾向,被迫停學轉(zhuǎn)學,并需要長期甚至終生心理治療及輔導。法院判決劉某赟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286.24元,二審維持了該賠償判決。
楊雙菊表示,再審開庭前,江華縣公安局進行了補充偵查,收集了新的證據(jù),這是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下進行的。
補充偵查的證據(jù)包括了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一審判決書顯示,劉志軍曾質(zhì)疑來某某的年齡真實性。來某某陳述的農(nóng)歷出生年月與醫(y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其實際出生年份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即案發(fā)時可能已超過14歲。
楊雙菊稱,疫苗接種記錄本可用于推測來某某的真實年齡,但該記錄僅從2018年開始登記,“2018年之前的信息為補錄,來源標注為‘不詳’”。
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樣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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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對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有三次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其家中進行,未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剩余一次全程錄音錄像中,廖某某對劉某赟外貌的描述為“黑發(fā)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
“除了戴眼鏡,其他三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劉志軍認為,廖某某的描述與劉某赟的實際特征存在矛盾,說明廖某某根本不認識劉某赟。
二審法院指出,廖某某對劉某赟身高的描述與實際存在差異,考慮到其系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fā)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及認知特點。
由于劉某赟與廖某某通過微信號聯(lián)系,且存在多次轉(zhuǎn)賬記錄,網(wǎng)絡身份與現(xiàn)實身份是否一致也成為本案再審的焦點之一。
楊雙菊稱,二審庭審中顯示,與劉某赟聊天的微信號透露了“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但案發(fā)時廖某某還只是初一學生,這證明與劉某赟網(wǎng)上交往的人并非廖某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恢復提取的劉某赟手機聊天記錄中,廖某某指認了其與劉某赟三次發(fā)生性關系前后的相關聊天記錄,聊天內(nèi)容中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赟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能夠相互印證。一審庭審中,劉某赟曾供述其與廖某某見面時感覺她年紀很小。法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劉某赟明知廖某某系幼女而實施奸淫。
對此,楊雙菊表示,江華縣公安局的補偵證據(jù)顯示,劉某赟微信轉(zhuǎn)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出生于2007年,案發(fā)時正讀初三),“這說明與劉某赟網(wǎng)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存在身份信息張冠李戴的情況”。她堅信兒子無罪,“希望再審能夠依法公正審理”。
在我們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時候,請大家理性討論,保護未成年人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提防冤假錯案,一切請靜等法錘落下的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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