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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4月,A公司與B公司因商事合同履行產生爭議,協商無果后A公司將B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其向A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4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決生效后,A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遭遇“執行難”困境——B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程序被迫中止。就在A公司維權陷入絕境時,A公司發現,在與B公司的一審訴訟期間,B公司股東蘇某、曾某竟上演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操作:一方面正常參與訴訟程序,掩蓋減資意圖;另一方面在未書面通知A公司(已知債權人)的情況下,僅通過公告形式完成“債權人通知”流程,擅自將B公司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大幅縮減至100萬元。
為挽回損失,A公司以蘇某、曾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B公司股東蘇某、曾某惡意減資侵害債權,要求其對B公司140萬元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減資時,A公司與B公司的訴訟已在進行中,A公司屬于明確的已知債權人。股東蘇某、曾某未采取直接通知等合法方式告知A公司減資事宜,僅以公告形式敷衍履行通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序;且減資部分為股東未實繳的注冊資本,直接導致B公司責任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對A公司債權實現造成實質侵害,該瑕疵減資行為產生與抽逃出資相同的法律后果。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蘇某、曾某對B公司所負140萬元債務及利息中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減少的900萬元注冊資本范圍內向A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該條明確了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上述條款的核心價值在于,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信用基礎”,減資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因此必須通過“直接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告告知未知債權人”的雙重方式,保障債權人的選擇權(清償債務或要求擔保),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B公司減資時,A公司因訴訟已成為其明確的已知債權人,而非“未知債權人”。蘇某、曾某未按法律規定直接通知A公司,僅以公告形式完成流程,屬于“形式合規、實質違法”,剝奪了A公司要求B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法定權利,減資程序存在根本性瑕疵。減資后,公司責任財產的“上限”從1000萬元降至100萬元,直接導致A公司勝訴債權難以實現,形成實質侵害。
筆者寄語
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石,其核心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這一制度絕不能成為股東逃避債務的“保護傘”。任何試圖通過程序瑕疵減資、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債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規制;股東在享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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