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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蒼衛醫罰[2025]52號
案件名稱:蒼南縣金鄉鎮中心衛生院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案
被處罰人名稱:蒼南縣金鄉鎮中心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名稱:洪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4月4日,蒼南縣金鄉鎮中心衛生院未按規定告知患者吳某某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12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建設銀行蒼南靈溪支行,賬戶名稱:蒼南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帳號:3300*******000584-2004,地點:靈溪鎮中儲金融大廈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蒼南縣衛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12月10日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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