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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評析與法律依據:
1、法律強制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證明,并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第八十九條則規定,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
實際損失賠償: 勞動者需證明因單位未開證明導致其無法就業,并證明具體的經濟損失數額。
失業金賠償: 若因遲延退工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該部分損失由單位承擔,通常無需勞動者額外舉證。
雙方救濟權: 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責令改正,也可申請仲裁要求賠償,兩者可同時進行。
2、 管理啟示
對企業: 不能簡單地以“未交接”對抗“開證明”。對于敏感崗位(如風控),應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離職審計或脫密期,規范交接流程,避免事后被動。
對員工: 辦理工作交接是離職后的法定義務(附隨義務)。若因拒絕交接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同樣有權向員工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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