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梁某瀅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梁某瀅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宣判前,被害人王某雅的母親王女士曾向媒體表示,如果兇手沒有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她會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梁某瀅住在成都市郫都區(qū)某小區(qū)時,經(jīng)常無緣無故與家人爭吵、摔東西,還曾多次敲其他住戶的門進行騷擾。因為有住戶和她發(fā)生爭執(zhí),還報過警,民警處理后要求她的家人對她加強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又在該小區(qū)敲別人家的門騷擾。當她敲到被害人王某雅家門時,王某雅從貓眼里看到她朝自家門口吐痰,就馬上聯(lián)系媽媽讓她找小區(qū)保安。保安趕來勸梁某瀅離開時,王某雅打開門質問梁某瀅,兩人隨即發(fā)生爭吵,并在門口互相推搡、打斗。
打斗中,梁某瀅用隨身帶的刀刺向王某雅的左胸、頭部和臉部等位置。王某雅則拿起鞋柜上一個空心擺件反擊,擊打梁某瀅的頭部和臉部,保安上前也沒能拉開。過程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報警后,王某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鑒定結果顯示,王某雅是因左胸被單刃銳器刺中,導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和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此外,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不能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梁某瀅無故敲王某雅家門進行騷擾,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寧。之后在與王某雅沖突中持刀行兇致其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梁某瀅沒有自首情節(jié),也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考慮到她作案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jù)此前媒體報道,梁某瀅的父親曾告訴記者,女兒成長過程中有親人生重病,對她影響很大。疫情開始后,她總懷疑自己感染,出現(xiàn)焦慮、失眠、幻聽等情況,吐痰也是她自稱的“后遺癥”之一,一天要用掉兩三包紙巾。
王女士曾指出,案發(fā)前梁某瀅并沒有精神疾病的就診記錄。這一點梁父也承認,并表示女兒一直拒絕看病,“她完全不承認自己有病,我們一提她就反應激烈”。梁父說,他們曾為女兒買過安神和助眠藥物,還去醫(yī)院咨詢過,甚至打過120,但因梁某瀅不配合,無法強制送醫(yī)。這些情況他們都已提交給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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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王女士和她的代理律師臧梵清對梁某瀅的精神鑒定結果提出質疑。臧律師在12月16日公開表示,經(jīng)調查認為梁某瀅并不存在“幻聽”“幻視”等癥狀,并指出鑒定機構未對她進行長期精神觀察。他表示會全力為王女士爭取權益。
宣判前,王女士再次向記者強調,若梁某瀅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她將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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