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9日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的情形,為經營主體提供清晰行為指引。
專家介紹,通俗地講,市場份額低、市場影響小的經營主體,和上下游企業所做的一些經銷限制行為,不會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從而不予禁止,就是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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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張晨穎:之前對于縱向壟斷協議都是原則禁止的,這就使得經營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簽訂協議的時候,出于合法經營的考慮,對于某些行為可能就不做了。增設“安全港”規則,也就使得經營者能夠有更大的經營自主權,在設定商業模式時有更多選擇。
幫助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邊界
修改后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了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的適用標準、條件等,幫助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的邊界。
《規定》明確,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行為,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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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一司壟斷協議執法二處副處長 齊雙林:對于不涉及價格的縱向限制行為,我們規定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的可以適用“安全港”規則,不做營業額規定。
此外,《規定》要求,達成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都要符合相關市場份額標準和營業額條件,協議才不會被禁止。
如果協議涉及的商品存在多個交易相對人,需要將市場份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再評估是否符合相應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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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張晨穎:一旦認定確實符合“安全港”規則,已經被立案的案件將終止調查,也就是案件完結;如果尚未立案,就不予立案。
助力企業合規發展
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新修改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通過明確依法競爭的邊界,幫助經營者判斷營銷行為的合法性、安全性,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專家介紹,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有助于引導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廣大中小微企業釋放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幫助企業降低法律合規成本,激發創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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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張晨穎:對于中小企業、微型企業來講,他們的市場份額通常比較低。從現在“安全港”的規則來看,很可能是落入到“安全港”被保護范圍里面的。因此,在經營過程中,不管是合規成本,還是經營的廣泛性和靈活度,都大幅提高。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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