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名片關注??
昨日傍晚,鄭律師收到了其代理的一起發生于北京某區的rush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審判決。
不少人或許關心案件結果,在此先行說明:原告一審敗訴。
但敗訴,并不當然意味著裁判本身不存在問題。原告已決定繼續委托本人提起上訴,本案最終走向,尚難定論。
基于審慎考慮,我將首次對外公開本案一審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至于為何僅限于部分披露,現階段不便展開說明,各位說我沽名釣譽也好,裝腔作勢也罷,均予以理解與接受。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經脫敏處理后的判決書全文,已提前提供給部分正在由我代理的rush行政案件當事人。
多位當事人在研讀后一致認為:該案中被告的勝訴理由難以令人信服,判決對若干關鍵爭議問題未予正面回應,對明顯的程序瑕疵亦存在主動補正、替行政機關論證之嫌。
具體分析 詳見下文
本案系一起未查獲任何實物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件。盡管如此,該區法院仍然認為,僅憑所謂的購買記錄,即足以認定原告實施了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的行為,進而構成行政違法,其適用法律及作出處罰并無不當。
為厘清這一認定路徑的合理性,接下來擬采取倒敘方式,具體分析法院系基于何種事實與證據,最終認定原告“購買了危險物質”。
![]()
??判決書原文??
逐一梳理法院認定原告實施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行為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
1.rush的定義
2.詢問筆錄
3.認錯書
4.微信聊天及購買記錄
5.某公安局所述的其與rush買方核查情況
代理人對上述第一至第四項證據進行了逐項核查,結論非常明確:上述證據至多只能證明原告曾購買過rush。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僅能證明“購買過rush”,而非購買、買賣了“危險物質”。
這一點,很重要。
至于第五項證據,“某公安局所述的其與rush買方核查情況”。
各位是否已經注意到一個細節?
法院在判決中所使用的措辭十分精妙:“所述”。
若將該表述轉換為日常語言,就是:“所說”。
那么,回到證據本身,再倒過頭來審查:
公安機關所提交的證據中,是否存在任何一項,能夠證明賣方實際售賣的rush中含有亞硝酸異丁酯的客觀證據呢?
![]()
??判決原文??
證據一、證據二:證明原告曾購買過rush;
證據三、證據四:證明行政機關在形式上履行了相應法定程序。
那么問題來了——
人民法院據以采信的“公安機關所述其與rush買方核查情況”,究竟體現于哪一項具體證據之中呢?
關于這份一審判決,本文暫且點到為止。
至于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判決結果是否存在問題呢,歡迎各位通過投票表達自己的觀點。
關于本案詳細的案情,各位可以點擊以下文章鏈接跳轉閱讀。
-完-
??點擊名片關注??
300萬+次閱讀,成千上萬的讀者選擇“律師觀察Lab”,關注公眾號“律師觀察Lab”,黃賭毒的犯罪知識會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腦。點贊、評論并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加入我們,一起漲姿勢。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