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1938年出生)與李秀芬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莉。2000年4月,王建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甲公司簽訂《公有住房成本價買賣合同》,購得位于某小區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2012年,王建國去世,未留遺囑。其父母早年已故。2023年,女兒王莉亦因病去世,未婚且無子女。
王建國去世后,一號房屋一直由李秀芬居住使用。因房屋仍登記在王建國名下,李秀芬欲辦理過戶,但需其小姑子王淑華(王建國之妹)配合。王淑華未明確反對,但始終未予協助。李秀芬遂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繼承所有,并判令王淑華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王淑華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歸原告李秀芬繼承所有;被告王淑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配合李秀芬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李秀芬名下。
三、法院說理
1.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王建國一人名下,但系其在與李秀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成本價購得,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先析產,再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夫妻共同財產中,50%份額歸配偶李秀芬所有,剩余50%作為王建國的遺產進行分割。
3. 法定繼承順序明確
王建國去世時,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李秀芬、女兒王莉。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無其他子女。
王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且無配偶、子女,其繼承權不發生轉繼承。
因此,王建國的遺產(即房屋50%份額)全部由李秀芬繼承。
4. 被告缺席視為放棄權利
王淑華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妹妹),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無繼承權。其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
綜上,李秀芬對一號房屋享有100%產權,有權要求辦理過戶。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配偶+獨生子女先后去世”情形下的房產繼承問題。關鍵法律要點:
房本只寫一方名字≠個人財產:婚內購買的房改房、成本價購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必須“先析產、再分割”:不能直接把整套房子當作遺產;
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插手:只要配偶、子女、父母任一存在,兄弟姐妹無繼承資格;
對方不配合?可起訴強制過戶:繼承權確認后,拒不協助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老人離世后,應及時辦理繼承手續,避免后續因政策變化或親屬失聯導致確權困難。尤其涉及房改房、央產房等特殊性質房產,更需專業指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