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個官方媒體的消息,方城縣法院受理的 被告人英才學校創辦人李某、校長徐某陽、宿管員賈某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定于12月19日9時在方城縣法院三樓審判庭審理。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媒體采訪中,也提到有遇難者家屬要求追究用打火機點火學生監護人的民事責任。教育孩子在使用明火時注意安全,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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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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