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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1年1月,劉明遠在甲公司居間下,與自稱代表配偶的周志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登記在周志強妻子名下的一號房屋。簽約當日,周志強另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其配偶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屋;如不屬實,愿向買方支付“相當于定金金額的補償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相當于傭金的補償金”。
劉明遠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但幾天后,網簽未能完成,周志強拒絕繼續履約。隨后,其配偶明確表示對賣房一事毫不知情。
劉明遠遂起訴周志強及其配偶,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并索賠違約金286萬元。法院經審理認定:周志強屬無權代理,合同對其配偶不發生效力;綜合考慮交易僅處于定金階段、房屋未漲價、買方亦未盡審慎義務等因素,酌定周志強賠償違約金20萬元。該判決經二審維持,已生效。
此后,劉明遠又以《承諾書》為依據,另行起訴,要求周志強支付100萬元“定金補償金”及14.3萬元“中介費補償金”,并要求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劉明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本案實質系就同一違約行為重復主張賠償,《承諾書》所涉補償金性質屬于違約金,已在前案中綜合處理,不得再次索賠。
三、法院說理
《承諾書》并非獨立合同,而是買賣合同的附屬文件
法院指出,《承諾書》與房屋買賣合同同日簽署,目的是強化出賣人代理權限的真實性,其內容依附于主合同,未創設新的法律關系。
違約責任已在前案全面處理
生效的A號、B號判決已認定周志強構成無權代理,并結合實際損失、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違約金20萬元。該金額已涵蓋因違約導致的全部合理損失。
“100萬補償金”實為變相違約金,不得重復主張
《承諾書》中所謂“定金相當的補償金”,本質仍是違約責任形式。根據《民法典》規定,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過分高于損失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未證明存在超出20萬元的新損失,故其主張缺乏依據。
中介費補償金無權代為主張
劉明遠并非中介費的權利人,無權代替甲公司向周志強索賠所謂“傭金補償金”,該項訴請主體不適格。
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房屋買賣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承諾書》系周志強個人簽署,無證據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故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個常見誤區:部分購房者誤以為“簽了高額承諾書就能拿百萬賠償”,但法院更關注實際損失與公平原則。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
違約金不是“寫多少就賠多少”,法院會根據實際履行情況、損失證據、雙方過錯綜合調整;
同一違約行為不得通過更換名目(如“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重復索賠;
購房時務必核實產權人身份,若非本人簽約,應要求出具公證委托書,避免陷入無權代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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