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上海虹口區的46歲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
今年10月14日,蔣女士的公司接到蔣女士的請假申請,蔣女士稱頭暈無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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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的同事上門查看,把蔣女士送到了醫院,經診斷,蔣女士出現了腦出血癥狀,需要進行手術。因手術需要家屬簽字,蔣女士想到了遠房親戚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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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的父親是吳先生爺爺的姐姐的兒子,蔣女士和吳先生的親戚關系可以說很遠了,兩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飯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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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吳先生說,蔣女士未曾婚配,也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有遠在蘭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過世,舅舅早在30歲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蔣女士身邊沒有一個近親屬。
吳先生接到蔣女士被送至醫院的消息后,趕到現場簽字,并和蔣女士公司一起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蔣女士得到救治。
本來一切都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不料,12月14日蔣女士病情急轉直下,不幸離世。
蔣女士的遠房表弟吳先生告訴記者,此前,經過將近2個月的治療,蔣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轉。不過,上周一,她被新華醫院轉到嘉定南翔一家民營康復醫院后,病情卻突然惡化。
郵電居民區黨總支書記王鎮君表示,原定上周日會對蔣女士進行會診。吳先生為了這次專家會診,上周六再次墊付了1萬元現金,然而蔣女士還是沒有撐過去,于14日上午10點45分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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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對轉院決定提出質疑,不理解為何從三級甲等醫院轉至一家不甚知名的康復醫院。王鎮君介紹,轉院選擇是基于新華醫院的專業推薦,居委會并未具體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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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新的煩惱又出現了,該如何操辦蔣女士的身后事?
蔣女士身故后,在沒有監護人和繼承人的情況下,其遺產依法將由民政部門接收。
吳先生及蔣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對此,蔣女士所在的郵電居民區相關工作人員卻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吳先生:“那我說遺產繼承,她的錢用在她身上,也是合理的。我說買個墓地,總有必要的吧,王書記說不可能的,頂多給她海葬,我說那你叫我們商量我們怎么商量,然后自己的后事還不能用自己的錢去善后,我想誰碰到,誰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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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鄒華:比如說他想要給她辦一個追思會,什么樣的標準是符合相關規定的,最后是可以得到遺產管理人的認可,可以通過蔣女士自己的遺產里面進行支出,這個標準事實上是沒有制定的。
對此,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由逝者的近親屬來承辦喪事,像蔣女士這樣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維護費用,仍需要由吳先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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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類似蔣女士的案例屬首次出現,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再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來執行。
虹口區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推動問題的解決。
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對于無父母、配偶及子嗣的人員,在法定監護人缺失的情況下,雖然經一定流程可由村居或者民政局擔任監護人,但相關法條并未強制規定權責,實際執行中往往會遇到不少問題,因此隨著類似情形不斷增多,也建議此類人群提前采取意定監護的模式,來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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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師指出,隨著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和生育率的持續走低,這類情況會越來越多,因此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可以設定專門的緊急救助基金。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如何處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市2024年12月出臺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明確,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判決認定后收歸國有。
民政部門作為《民法典》明確的無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這項新興的業務目前還沒有成熟的規范制度,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的管理人,主要職能是為了解決遺產的無主狀態,推動遺產的依法分配,甚至要主動“當被告”。
在此之前,上海徐匯區獨居老人葛老伯逝世之后,其堂弟夫婦起訴了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區民政局。最后法院根據其堂弟夫婦照顧葛老伯的頻率、付出,酌情判定兩人分得當時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險金共130萬元,但葛老伯的房產被判決收歸國家所有,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匹配的原則。
獨身人員遺產處置,需要一個“體面的標準”
有媒體指出,這場熱議背后,更折射出一個不容忽視的時代趨勢:獨身群體日益壯大,其權益保障需求亟待解決。蔣女士的身后事爭議,考驗的不只是遺產管理的能力,更是社會對“生命尊嚴”的認知。
對于遺產能否用于逝者本人的后事操辦,目前法律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逝者遺產能不能用來為逝者本人買墓地、能買什么樣的墓地,尚未可知;在有統一標準之前,只能到法院“一事一議”。
但從人性角度,這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作為合法所得,這些財產應該讓一個人逝去得盡可能體面。
然而問題在于:現行制度在執行層面仍存在模糊地帶。親友希望用遺產為蔣女士辦理喪葬事宜的愿望,合情理;遠親和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先行墊付的醫藥費用,也應該予以歸還。但這些在操作缺乏明確依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如何妥善處置此類財產,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
可以說,當前制度在對逝者喪事辦理等具體操作上仍有粗疏。比如雖允許非親屬申請承辦喪事,但諸如墓地購置的合理范圍、后續維護費用承擔等,均缺乏明確指引,導致執行中容易陷入“無據可依”的困境。有關部門需盡快制定清晰、可操作的執行標準。
當前,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仍是一項較新的業務,需要探索,也亟待建立公開、透明、細致的工作規范。特別是在喪葬事宜上,應明確非親屬承辦的申請流程、費用支出范圍、合理標準的認定方式,以及剩余遺產收歸國有的銜接程序。
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中應體現對“身后事”的尊重與關懷。為逝者舉行恰當的告別儀式、提供安息之所,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生者情感的合理寄托。制度應在合法前提下,給予此類支出明確的合理空間,為其從遺產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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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柯名 杜波 易啟江
校對|金冥羽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上觀新聞、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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