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新華社記者從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獲悉,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天價救護車”事件中涉事的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4月8日晚10時左右,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員工熊宗勇駕駛掛靠于該醫院的救護車,以該醫院名義私自轉運江西省兒童醫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內醫院急診,全程往返路程為1600公里,轉運業務收取該患者轉運費28000元。
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救護車費”公示收費標準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轉運救護業務來回路程共計1600公里,按照公示標價計算,應收10672元。因該醫院未對案涉救護車及熊宗勇進行有效管理,致使該醫院工作人員駕駛救護車轉運服務中,在“救護車費”公示標價外加收價款17328元。
“民營救護車800公里收費2.8萬元”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后,當事人在6月18日已將多收的17328元款項退還給患者唐某某。
針對醫院在其公示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救護車轉運費的行為,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涉事醫院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針對涉事醫院在其他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已沒收過期藥品,對多項違法行為總共罰沒87220.86元并上繳國庫。
此前,江西新余一名家長反映,今年4月將患重癥的孩子從江西省兒童醫院轉至上海治療時,800公里的路程被“民營救護車”收取了28000元轉運費,“轉運費是直接轉到司機的個人賬戶,且無費用明細及發票”,引發廣泛關注。
6月18日,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對該事件發布通報,稱事件中患兒唐某某于2025年4月4日20時26分因病入江西省兒童醫院心臟重癥監護室緊急救治。因病情危重,4月8日19時20分許家屬提出急需連夜轉運治療。由于就診醫院無符合跨省轉運條件的救護車,經家屬請求,診治醫生聯系了南昌贛醫醫院救護車。救護車司機與家屬溝通,約定轉運費2.8萬元,分兩次支付。江西省兒童醫院派出兩名醫護人員隨車護送,并攜帶使用ECMO(體外膜肺氧合)等相關搶救設備和藥品。4月9日5時許,救護車到達家屬指定的上海某醫院緊急救治,患兒轉危為安。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表示,經調查發現,救護車所有方南昌贛醫醫院存在收費不合理等問題。目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已責令其退回了不合理收費,并暫停醫療轉運服務。
隨后,有市民對該處理結果持不同意見。一部分市民認為,該救護車由“江西省兒童醫院派出兩名醫護人員隨車護送,并攜帶使用ECMO(體外膜肺氧合)等相關搶救設備和藥品”,屬于特殊急救轉運車輛,應該與普通急救轉運情況的收費有所區別;也有市民認為,急救車輛轉運收費明細還應該有更明確的標準。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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