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星新聞收到山西大同大學一教師反映:該校音樂學院現任副院長曹某某,在今年5月的副院長人選民主推薦環節,存在違規拉票的行為。事后經大同大學紀委部門調查,認定曹某某存在拉票行為,但是曹某某依然任職音樂學院副院長。除此之外,爆料教師還稱曹某某涉嫌論文抄襲、學術不端,被處分期間仍參與職稱晉升申報。
網友舉報的內容主要是以下三點:
第一,該校音樂學院現任副院長曹某,在民主推薦環節,存在違規拉票行為;
第二,曹某的論文涉嫌學術不端;
第三,被處分期間仍參與職稱申報。
關于第一點,現在的高校中層干部一般會經過以下環節,動議啟動、民主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考察、醞釀協商、研究決定、任前公示、任職任命、試用期考核。曹某被舉報在民主推薦環節存在違規拉票的行為。由于舉報在曹某任職以后,該校核實以后給予誡勉談話的處分。
特意查了一下誡勉談話不屬于黨紀處分或政務處分,它是一種抓早抓小的監督與懲戒措施,還可作為一種問責方式,常被用于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紀違法問題的情形。
此外,雖然說誡勉談話不是處分,但有一定的影響期。例如《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就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會被取消當年年度考核等評優資格,且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關于第二點,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曹某2010年發表的論文《簡談中國歌劇發展的三次高潮》、2011年發表的論文《論聲樂中的“情”》在知網的查重報告中顯示總文字復制比分別為80.1%和51.8%;可能涉嫌學術不端。校方負責人在回應時說,在2012年發表論文并沒有要求查重問題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
當然,從學術不端的認定程序來看,要么就存在學術不端,要么就沒有。只是這個認定的過程比較復雜,需要通過同行來認定。因為曹某發表的兩篇論文不是學位論文,是否認定其學術不端主要是由論文所發表的期刊。
如果期刊接到舉報,并且認定所發表的論文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并且做出撤稿決定,那曹某的學術不端行為就會被實錘。反之,就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不過,目前的期刊基本上都是處于“民不舉官不究”的狀態,沒有接受舉報時不會主動處理這事,當然也沒有精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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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三點,曹某被處分期間仍然申報職稱。從個人角度來說,曹某是有權利申報職稱的;當符合不符合申報條件,那就是學院與學校的事情了。現在申報職稱都有實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曹某的拉票行為是否屬于師德師風的范疇呢?如果屬于那就估計連學院推薦環節都不能過?
此外,曹某已經誡勉談話,按照《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會被取消當年的年度考核評優資格。從評職稱的角度來看,這個對評職稱并沒有什么影響。因為職稱取消當年考核的評優資格,又沒有說取消評職稱的資格。
校方回應現在評職稱只是屬于公示階段,后面還有很多流程要走,具體是否符合還有等走完流程。
實際上,校方的回應也是沒有問題。評職稱一般的流程比較多,個人申報,教務處、科技處等職稱部門審核材料,學院首次推薦并公示材料,人事處公示初審通過名單,教學評議、代表作外審,學院再次推薦并公示、學科評議、校聘委員會審核等環節。
總之,曹某因為民主推薦環節被處于誡勉談話處分,但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有待期刊認定,從目前反饋的情況看,她申報職稱是她的自由,但能否審核通過那就是學校的事情了。不過從學校的回應來看,應該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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