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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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拒絕董事長指定的
“洗窗簾”任務
遭降職降薪?
近日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
法院認定
公司單方調崗降薪
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共計5萬余元
女子遭遇“洗窗簾”風波
“怎么要我洗窗簾?去年不是張某秀負責的嗎?”2023年2月1日,當某建設公司董事長李某電話通知辦公室副主任吳某清洗窗簾時,她這樣反問。
吳某自2012年6月入職該公司,從普通文員做到辦公室副主任,月薪4300元。
據吳某訴稱,她長期遭受董事長李某的騷擾,“經常遭遇騷擾,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這種困擾嚴重影響到她的家庭關系、個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她認為,她多次明確拒絕后,董事長便“懷恨在心”。
在吳某看來,“洗窗簾”任務本由員工張某秀專門負責。她拒絕接受該任務是出于對職責范圍考量。不料,董事長當即表示“你不做就辭職”。
公司于2023年2月連續召開兩次專題會議,作出了一系列針對吳某的決定:撤銷其辦公室副主任職務,收回公章、倉庫鑰匙等物品及考勤、檔案等權限,將其崗位調整為打字員。
公司會議紀要還明確規定,吳某需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內到新崗位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以上,則視為自動離職”。
公司在作出這些決定的同時,已經開始招聘新人接替吳某的工作,并更換了她辦公室的門鎖。吳某認為,所謂的調崗不過是變相解雇。

“合法管理”還是“打擊報復”?
庭審中,關于調崗降薪是否合法這一爭議,某建設公司稱,吳某拒絕工作安排且無故曠工,調崗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且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吳某則反駁稱,公司試圖將帶有明顯懲罰意圖的崗位調整粉飾為常規管理措施。“洗窗簾的工作完全與我的職責無關。”她認為這是董事長對自己采取剝奪勞動條件、調崗降薪等一系列的打擊報復手段。在她看來,這不僅是工作職責的爭議,更是對人格尊嚴的踐踏。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責任問題,某建設公司堅稱從未提出與原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吳某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為佐證這一觀點,公司提到在吳某未到崗期間仍支付了部分工資,以證明其挽留之意。
吳某則主張,公司收回公章、倉庫鑰匙、考勤、檔案等行為,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她多次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公司采取拖延策略。
吳某詳細陳述了長期遭受騷擾的情況,并指出拒絕“洗窗簾”直接導致了報復,某建設公司試圖將明顯的個人報復包裝成企業管理的正當行使。
法院:
公司單方調崗違法需補償
關于調崗降薪合法性的認定,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建設公司未與吳某協商一致就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并將其月薪從43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單位雖享有用工自主權,但調整工作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且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
本案中,公司將員工拒絕承擔職責范圍外的“洗窗簾”任務作為調崗降薪的理由,明顯缺乏合理性基礎,該行為已構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對于吳某提出的騷擾及報復問題,盡管該情節對理解案件背景具有重要意義,但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圍繞勞動合同履行展開,故本次判決著重處理雙方的法律關系爭議。
針對雙方爭議的勞動合同解除性質問題,盡管吳某主張公司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未支持其雙倍賠償金的訴求。
由于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數額,法院認可了吳某在該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按照11個月計算補償金額。法院判決確認雙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認定勞動關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73萬元(4300元/月×11個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資3163.22元,合計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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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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