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檢察院再次明確吳某紅的行為屬于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犯罪,要求依法糾正錯誤判決,充分體現了公訴機關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擔當。
在湖南省漣源市,有兩家人圍繞著土地糾紛進行了一場時間跨度達十年的對抗,其中交織著民事、行政、刑事多重訴訟。
頗具戲劇性的是,該起糾紛所涉的刑事案件歷經漣源市法院三次一審,婁底市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刑事被告人前兩次被判有罪,最后一次改判無罪。雙方當事人皆指責有罪無罪的判決有失公允。而當地兩級檢察院對法院第三次一審判決無罪的結果憤而抗訴,更是將這場司法角力推向了高潮。
漣源市湄江鎮湄峰湖村有兩戶吳姓鄰居,矛盾的起點源于吳某茂家因吳某忠家侵占了他家的地坪建房、把出入戶路做了地坪占用。
吳某茂家購買石頭等材料準備在被占的原路旁另修一條小路,為方便出行準備拆修與吳某忠家相鄰的舊磡,吳某忠家阻止,導致吳某茂家只得將拖回的石頭等材料堆放在自家地坪內,吳某忠家認為吳某茂家堆石頭的地方是他家的,要求吳某茂家搬開。
而吳某茂家認為是堆在自家地坪內,根本沒影響吳某忠家的出行和生產生活,在雙方僵持不下2個月后,2017年10月5日,吳某忠家等多人把石頭抬放到吳某茂家房門口,并阻止吳某茂家清理、拆修舊磡、修繕前坪至今。
2018年5月11日,漣源市湄江鎮政府作出《現場處理意見》,認為吳某茂家堆放石塊的地是吳某茂使用;2018年6月18日,2020年6月17日,湄江鎮政府再次將堆放石塊的土地認定給吳某茂所有。
在吳某茂家按政府的處理意見,在政府劃定范圍內請工人清理堆放圍堵房門前的石料期間,吳某忠一家極力阻攔并因此發生十多次激烈沖突,期間84歲的吳某誼在一次沖突中還被打成輕傷二級,與兩家土地糾紛并無關聯的吳某忠胞姐吳某紅更是在多次沖突中充當了一員急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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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相鄰俯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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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忠家將大量石塊堆砌在吳某茂家門口
2021年6月22日,連源市檢察院起訴書稱:
“吳某生與吳某茂兩家系上下鄰居關系,2017年下半年開始,雙方因兩家屋旁的一塊土地的歸屬問題發生爭執,為此,湄江鎮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雙方多次調處。2018年5月11日,漣源市湄江鎮黨委政府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并作出處理意見……
2018年7月24日,吳某茂家在沒有爭議的地方砌老石磡,被告人吳某紅等人阻工,并且在吳某茂家報警,湄江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制止,吳某紅當著民警的面用石頭把挖機前擋風玻璃砸壞;
2018年7月25日,吳某茂家在沒有爭議的地方砌老石磡,被告人吳某紅等人再次阻工,民警再次出警制止并現場告知,吳某茂家在對其老石磡翻新施工時,不準任何人進行阻工,2018年7月29日吳某茂家在沒有爭議的地方砌老石磡,吳某紅進行阻工,并且辱罵挖機師傅。
被告人吳某紅于2018年8月6日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紅因鄰里糾紛,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后,繼續實施攔截、辱罵行為,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021年10月11日,漣源市法院(2021)湘1382刑初23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認為:
“被告人吳某紅因鄰里糾紛,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后,繼續實施攔截、辱罵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吳某紅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實,她無罪的辯解意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紅因吳家非法侵占其家人土地而上前阻攔,其行為本質上屬于維權,故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吳某紅以相鄰土地權屬有爭議為由多次阻攔他人施工,經當地政府處理和公安機關現場制止后,被告人吳某紅仍繼續攔截、阻止原告人在無爭議地施工,并辱罵施工人員,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惡劣,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某紅及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判決吳某紅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雙方均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婁底市中院(2021)湘13刑終404號裁定書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了漣源市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2年11月21日,漣源市法院(2022)湘1382刑初268號刑事附帶民事重審判決書堅持認為吳某紅構成尋釁滋事罪,維持了原審判決。
吳姓兩家人不服再一次上訴。婁底市中院(2024)湘13刑終117號裁定書以“原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再一次撤銷了漣源市法院的重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婁底市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后,2025年7月11日,漣源市法院(2024)湘1382刑初4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來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判決書認為:
“被告人吳某紅因親屬的土地糾紛多次參與阻止也人施工,其行為明顯不當。但被害人在土地權屬未厘清的情況下施工,對于糾紛的發生亦存在明顯過錯。
被告人吳某紅不聽民警勸阻,多次攔堵施工車輛,并且辱罵挖機師傅的行為雖系民法中的自救行為,但超過了必要的自救范圍,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違法性。
鑒于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造成的實際危害不大,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吳治某紅犯尋釁滋事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人吳某紅無罪。”
漣源市法院兩次判決書認定被告吳某紅“情節惡劣”,兩次被婁底市中院發回重審,第三次判決認定其“情節顯著輕微”。證據還是那些證據,有罪變成了無罪,犯罪變成了自救,性質完全得以改變。
那么,被告人吳某紅是否如漣源市法院第三次判決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呢?吳某紅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說:
“2018年5月份開始,只要吳某茂家動工,我和我母親、吳某娟就坐在石頭上,不準他們施工……2018年7月24日,吳某茂家又開始動工,我和我母親吳某生、我弟媳吳某娟、吳某蓮就去阻止,不準他們施工。吳某娟坐在挖機下,被他們抬到一邊,我在地上撿了塊石頭將挖機的前擋風玻璃打爛。
8月6日,吳某茂家又把挖機開了過來,我和我母親吳某生、弟媳吳某蓮就去阻工。我母親拿著抽了臟水的水管對著吳某誼等人噴,吳某誼就來搶,我母親用水管對著她噴了一身。后吳某茂過來幫忙,我母親因為當時站在下面一點點,就去扯吳某誼的腿,把她拉下來并揪著她的頭發打她,吳某茂就去揪我母親的頭發,我也去幫忙。”
漣源市公安局鑒定證實被打的吳某誼左側第6、7、8、9、10前肋骨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因此,漣源市法院這個嚴重脫離事實的(2024)湘1382刑初4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遭到了漣源市檢察院的憤而抗訴。
漣源市檢察院(2025)3號抗訴書從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四個方面系統性地向婁底市中院提出了抗訴意見。抗訴書認為:
“犯罪行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特性。這一概念是犯罪本質的核心特征,也是立法和司法中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重要依據,應當從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作出判斷。尋釁滋事罪的社會危險性,主要體現在其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和人民安全感的破壞。
被告人吳某紅的攔截、阻工行為系情節惡劣,嚴重影響被害人吳某一家生活、生產。證據證明吳某紅等人多次不聽民警、湄江鎮政府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和處理,仍在吳某方施工時以辱罵、毆打、砸挖機玻璃、坐在挖機上、用糞水噴射等方式進行阻工,導致被害人吳某方施工多次受阻,吳某方無法繼續施工,挖機的擋風玻璃被吳某紅損壞,由吳某方賠償3000元給挖機老板,因阻工行為造成經濟損失1萬余元。
特別是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吳某紅等人拉住被害人吳某誼(老年人)的頭發致其倒地,造成吳某誼輕傷二級的后果,屬于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生產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一種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漣源市法院有罪判無罪,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中的定罪錯誤。”
2025年12月17日,婁底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合議庭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受害人進行了質證及辯論,《陳勇評論》全程旁聽。庭審過程中,漣源市檢察院向法庭提交婁底市檢察院湘婁檢刑支抗(2025)8號支持抗訴意見書。婁底市檢察院稱漣源市檢察院抗訴正確,且從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犯罪情節認定錯誤、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婁底市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書認為:
“原審被告人吳某紅的行為不屬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為。‘以禮為先、以讓為賢、以和為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鄰里之間本應互諒互讓,鄰里糾紛的解決應當堅守法律底線。
吳某紅并非相鄰矛盾的雙方當事人,其作為其中一方親屬,卻多次主動阻礙胞弟鄰居正常施工修繕,采取辱罵、毆打、毀損財物等違法犯罪方式激化雙方沖突,不僅違背鄰里和睦的公序良俗,更給當地社會治理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被害人吳某茂、吳某誼夫婦均為年近八旬的老人,其合法施工需求源于對人居安全保障的自然追求,卻長期遭受吳某紅等人的滋擾,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吳某紅的胞弟吳某忠方對相鄰土地權屬有異議,完全可以通過行政確權、民事訴訟等合法方式主張權利,而非由獨立門戶的吳某紅采取違法犯罪手段發泄不滿、阻撓他人合法權益實現。
原審判決錯誤認定吳某紅的犯罪行為顯著輕微,既未正視被告人行為的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也未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既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更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請你院依法糾正。”
庭審中,被害人吳某上訴請求依法追究檢察院遺漏的同案犯吳某忠、吳某蓮、吳某娟、吳某生、吳某禮等人12次尋釁滋事并致吳某誼輕傷,構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要求被告人等同案人賠償包括醫藥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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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忠公然在湄峰湖村聊天群中發出威脅信息
《陳勇評論》認為,不管吳姓兩戶人家的土地糾紛產生的歷史緣由,至2018年6月吳某紅案發前,漣源市湄江鎮黨委政府已經通過書面的形式進行了處理,即吳某茂家享有爭議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吳某茂家在自家集體土地上修建石磡屬于合法占有使用行為,不受任何人干擾。而吳某紅等人以土地存在爭議為由,先是將大量石塊傾倒至吳某茂家,后是在吳某茂家修建石磡時多次阻擾。
吳某紅與吳某茂家并不相鄰。而她從遠處跑過來幫她哥哥吳某忠滋事。她與土地爭議無關。原一審法院將吳某茂與吳某忠家的土地爭議為理由來代替認定與吳某紅有爭議混淆視聽,系認定事實明顯錯誤。
在當地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多次介入之后,吳某紅仍然肆意妄為、我行我素,甚至采取極端手段對他人進行毆打,損壞他人財物,屬于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完全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為的構成條件。
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檢察機關的公訴、漣源市法院兩次判決的結果足以證明吳某紅涉嫌犯罪的事實。
在被告吳某紅沒有提供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漣源市法院的第三次判決卻毫無道理地推翻了前兩次判決結果,以吳某紅系”自救”行為來改判無罪,似乎犯罪嫌疑人吳某紅倒成了受害者。
這一判決完全無視吳某紅多次阻工、辱罵、毀壞財物、致人輕傷的客觀事實,與前兩次判決基于的同一證據得出的結論截然相反,其判決理由缺乏事實支撐,邏輯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而婁底市中院第一次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第二次以“原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理由發回重審,卻又沒有說明原判什么事實不清,什么程序違法,其發回重審的理由完全是主觀推測,無法排除辦人情案、關系案的可能性。
漣源市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吳某紅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清晰明確的指控,其公訴意見具有充分的事實支撐和堅實的法律依據。
在漣源市法院錯誤改判無罪后,漣源市檢察院為捍衛司法公正,憤而提出抗訴,并得到婁底市檢察院的支持。兩級檢察院從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法、被告人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法律適用錯誤四個核心層面,系統駁斥了原審法院的無罪判決,再次明確吳某紅的行為屬于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犯罪,要求依法糾正錯誤判決,充分體現了公訴機關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擔當。
2025年兩會期間,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一些農村地區“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惡勢力為非作歹,欺壓殘害基層群眾,嚴重危害農村地區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健全農村地區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的 部署,持續整治“村霸”,依法打擊農村家族宗族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人民法院必須恪守法律規定,對犯罪行為零容忍,堅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
那么,這起刑事案件的背后究竟是一起什么樣的土地權屬糾紛呢?當地政府又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請繼續關注《陳勇評論》的后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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