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文璇
近日,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山東省第一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領域的省政府規章。
《辦法》通過地方立法細化落實了上位法規定。此后,對于未實名登記“黑飛”、無人機航拍干擾賽場秩序、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飛行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按照《辦法》規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時調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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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難題
據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徐磊介紹,近年來,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發展,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底,全省經營性無人機及通航企業達1486家,實名登記無人機7.1萬架,持證操作員1.81萬人。
然而,隨著行業的迅速發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理方面暴露出部門職責不清晰、監管機制不健全、執法措施不到位等問題,這導致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監管難、違法溯源難、違法成本低,“黑飛”“擾航”事件頻發,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此外,在行業服務方面,飛行活動審批不夠規范、服務效能還不明顯,相關產業發展也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約。
為破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難題,山東省人民政府于今年10月31日公布《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等部門規章做好銜接,參考了湖南、廣東、重慶、浙江、四川等外省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結合山東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細化落實上位法規定。
公安機關查處“黑飛”“擾航”等違法行為將“有規可依”
據徐磊介紹,《辦法》的內容共分為6章、39條,可概括為四個方面。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運行機制等作出規定。其中,《辦法》第十條中明確,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防范和處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飛行活動;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產品識別碼設置和無線電頻率使用,等等。
二是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員的管理,明確飛行活動的主體責任、資質申請、飛行報批、行為規范以及異常情況報告義務等,并規定了不明空情和違規飛行的處置程序及措施。
《辦法》對照上位法規定,在第十四條中明確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在第十五條中明確持證飛行備查、安全飛行準備、保持安全間隔等10項行為規范。在第十六條中明確違規飛行、違法拍攝、擾亂秩序、投放違法宣傳品等9項禁止行為。在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進行實名登記。
三是規定建立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動態監管與服務,實現從生產、銷售、租賃到實名登記、投保的全鏈條監管;對空域劃設、警示標志設置、限飛措施、反制設備的配備設置作出細化規定。針對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和租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辦法》則規定了經營者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核驗登記、提供合法合規產品的義務。
四是對違反《辦法》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中明確,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采取干擾、截控、捕獲、摧毀等必要技術防控,以及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同時,《辦法》還規定,對“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立足山東省實際,針對問題量身定制辦法和措施
“我們在制定《辦法》時,聚焦‘小快靈’,突出‘小切口’,針對問題量身定制辦法和措施,使‘所立之法’成為‘所需之法’。”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表示,《辦法》與上位法及同類型規章相比,主要有六個方面特色亮點。
建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機制,組織發改、公安、交通、氣象等部門,對低空基礎設施建設、低空交通業態拓展等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風險進行綜合評估。
完善全鏈條閉環管理體系。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租賃、使用到反制設備管理,構建完整的安全責任鏈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對銷售者的身份、產品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的義務,以及租賃業務中出租方的資質核查義務。
細化管制空域管理。明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制空域的劃設、公布、調整等要求,增設為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保障執行軍事任務或者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空域動態調整、公布機制。
明確省級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建設要求。推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飛行服務、監控警示等數據共享共用,破除數據壁壘。
明確重要場所相關管制措施。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經批準在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員聚集場所及其周邊一定范圍的適飛空域內,采取警示、限飛、疏導等措施,適應實踐中的地方工作需要。
增設民用運輸機場防范擾航要求。山東系全國首個將民用運輸機場防范擾航工作提升至地方立法層面的省份,明確民用運輸機場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民用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擾亂航空秩序防范工作。
徐磊表示,下一步,將推動各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數據共享、聯動處置等工作機制,實現全過程監管無縫銜接。同時,逐步優化飛行活動相關審批手續,完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全力打造生產經營更加規范有序、用戶使用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務管理格局,為低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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