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菲兒
本文討論的D村,位于中部地區某縣城郊區,距離縣城車程不足十公里,與鎮政府的空間距離更近。這種地理位置,使它既不完全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偏遠鄉村,也尚未被城市空間真正吸納。在行政與政策體系中,該村同樣處于一種“中間位置”。它并非國家或省級重點扶貧對象,也不是依靠產業或文旅資源而聲名在外的“明星村”。長期以來,它與上級政府保持著一種相對穩定卻并不緊密的關系:日常事務有人過問,重大項目需要競爭,既不會被完全忽視,也很難獲得持續、密集的政策傾斜。
從社會結構上看,這是一個人口規模不大、存在人口流出問題的農業化村莊。農業資源有限,土地制度仍以小組為核心單元運行,小組在土地分配、流轉與資源使用中擁有較強實際權力。外出務工比例較高,留守群體與返鄉群體并存,家庭代際分工清晰而緊張。
也正是在這樣一個并不極端、卻高度“常態化”的村莊情境中,村干部與小組長這一群體的來源、動機與行動邏輯,呈現出值得細致分析的復雜面貌。也讓我們得以提出一個問題:村干部與小組長,為何回來、或者選擇留在村里?
在關于農村的公共討論中,離開幾乎被視為一種必然。年輕人外出求學、務工、定居,中年人為了收入不得不離鄉,村莊被不斷描述為“被抽空的空間”。在這一敘事框架下,村級治理崗位往往被視為負擔重、回報低、缺乏吸引力的“沒人愿意干的活”。
但在本村的調研中,一個并不張揚卻反復出現的事實引人注意:仍然有人回來了,并且承擔起了公共事務的責任。
他們并非統一的一類人。有人從沿海城市返鄉,有人從未真正離開,有人因為家庭責任停留,也有人在外漂泊多年后被重新吸納進村莊治理體系。他們的回歸,并不總是主動的選擇,也并非完全出于理想主義。
這就引出了本文試圖回答的核心問題:在當前的社會結構與制度環境下,是什么力量促使這些人“回來”?他們又是通過什么路徑進入村莊公共事務體系的?
一、留下來的人
劉主任進入村莊公共事務,并不是一次經過深思熟慮的職業選擇,而更像是在多重現實約束下的一種“順勢而為”。
她清楚地記得,自己真正開始參與村里事務,是在原有的婦女主任退下之后。當時,村里并沒有太多人主動表達意愿。她的孩子還小,需要有人全天照看;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后來身體狀況逐漸變差,既不適應外面的生活,也無法再從事高強度勞動,最終選擇回村做一些零散的泥工活。
“那時候出去打工不現實。”她反復強調這一點。在她的敘述中,“不現實”并不僅僅指收入問題,更是一種家庭運轉層面的不可能性:孩子沒人帶,老人年紀也大了,夫妻分工已經沒有太多騰挪空間。
相比之下,留在村里,反而顯得“更劃算”。一方面,村里的崗位雖然收入不高,但時間相對可控;另一方面,熟人社會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支持網絡,孩子、生病、突發情況,都不需要額外付出高昂的金錢成本。
她并不否認,這份工作在村里并不好做。婦女事務往往瑣碎、情緒性強,調解家庭矛盾、組織活動、對接上級檢查,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但在她看來,這些事務至少是“在家門口完成的”。
她的子女結構也進一步強化了這種選擇。大女兒早早出嫁到外地,二女兒嫁到鄰縣,小兒子在城市從事音樂相關工作,基本實現了自給自足,不再需要父母經濟支持。家庭再生產的重心,已經從“供養子女”轉向“照料孫輩與維持自身生活”。
在這樣的階段,村莊崗位并非上升通道,而是一種穩定裝置。它幫助她把家庭照料、經濟補貼和社會角色整合在一起,使“留下來”成為一種可以被接受、也被社會認可的選擇。
二、外出回流者
洪主任的回村經歷,常常被村里人視為“運氣好”,但如果順著他的生命史細看,會發現這并非偶然。
他小學文化,早年跟著爺爺學手藝。后來家庭變故,爺爺再婚,家庭資源重新分配,他逐漸被邊緣化。分田到戶后,他分到幾畝地,開始獨立務農。90 年代,結婚成家后,家庭經濟壓力迅速顯現,僅靠農業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他開始選擇外出打工。
他的打工經歷并不穩定。深圳、義烏、不同工地、不同季節,哪里有活就去哪里。“一年里,只有下半年收完稻谷,才能安心出去幾個月。”這種高度不確定的流動狀態,使他始終無法真正離開村莊。
2000 年春節,是他人生中的一個重要節點。那一年,他像往常一樣回家過年。不同的是,他主動去找隊長,把土地相關費用交清。這在當時并不算普遍行為——不少外出務工的人,土地已經交給別人代種,稅費也常常拖欠。
正是這一舉動,引起了老書記的注意。在老書記看來,這是一個“講規矩、心里有集體的人”。不久之后,他被叫去幫忙處理一些村里的事務,從臨時跑腿到逐漸參與具體工作。
洪主任自己并不把這次轉變理解為“被提拔”,而是“被拉了一把”。他清楚地意識到,自己并沒有文化優勢,也沒有資源背景,唯一被認可的,是一種可被觀察到的守序行為。
在村莊治理中,這種行為往往比學歷或技能更重要。它意味著可靠、可控,也意味著在關鍵時刻不會“掉鏈子”。
三、被推上臺前的人
如果說前兩類回村路徑仍然帶有一定程度的主動性,那么更多進入村莊公共事務體系的人,其實并不是“選擇了治理”,而是在具體的制度情境與人情結構中,被推到了治理的位置上。
以袁組長的經歷為例。20 世紀 80 年代初,他原本以木工為業,農業生產并非其主要收入來源。當時正值生產隊向家庭承包制過渡的時期,原有的組長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承擔工作。在一次組內群眾會議上,他被多名村民推舉出來。盡管本人并不情愿,但在當時的村莊倫理中,“被大家選中”意味著一種難以拒絕的責任。
在那個階段,小組長的角色與今天存在顯著差異。他們不僅要承擔事務協調職責,更深度嵌入生產組織之中:要組織勞作時間、協調人力分配、調解因勞動強度與收益分配引發的矛盾,甚至需要在生產現場以身作則。小組長的權威,更多來自個人付出與日常在場,而非制度授權。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行,這種“生產型治理”逐漸退出歷史舞臺,但小組長的事務性負擔并未因此減少,反而在后續政策疊加中不斷增加。從土地調整、資源分配,到政策宣傳、矛盾調解,再到近年來的項目對接與數據填報,小組長逐漸成為最基層、也最容易被忽視的治理節點。
進入21 世紀后,村內公共崗位的吸引力持續下降。一方面,事務繁雜、責任模糊、回報有限;另一方面,村莊內部可供動員的中青年勞動力持續外流。在這一背景下,“指定”“勸說”“返聘”逐漸取代了嚴格意義上的競爭性選舉。
于主任的經歷便反映了這一現實。他并非通過群眾選舉進入崗位,而是在“沒人愿意干”的情況下,被村級領導直接起用。即便年歲漸高、已到退休年齡,仍被返聘繼續承擔工作。這種做法在制度層面看似臨時,但在實踐中卻逐漸常態化。
由此可以看到,當基層治理崗位無法通過制度化渠道持續吸引合適人選時,村莊不得不依賴既有社會關系網絡,通過非正式方式維持治理運轉。
這種“被推上臺前”的過程,正是基層治理供需結構失衡的直接體現。
四、長期在場者
與前述幾類不同,崔書記的經歷并非在出去與回來之間反復擺動,而是呈現出一種長期在場、不斷轉換角色的連續軌跡。他的個人生涯,幾乎完整地嵌入在村莊近四十年的制度與日常運作之中。
他出生于上世紀六十年代。童年與少年時期正值社會秩序重建階段,受教育經歷并不完整。恢復高考后,他先后兩次參加考試,但成績并不理想。與許多同齡人一樣,在升學機會有限的情況下,他選擇參軍入伍。對他而言,當兵既是一條現實出路,也是一種被普遍認可的選擇。
服役期間,他并未獲得進一步升學或留任的機會。八十年代初退伍后,他回到村莊。與一些退伍后繼續外出謀生的人不同,他很快被吸納進村莊公共事務體系,開始從事基層工作。最初的崗位并不固定,主要承擔治安、民兵、計劃生育、黨群事務、出納等具體工作,屬于典型的“哪里需要補哪里”的角色。
在隨后的十余年中,他長期處于副職位置。工作內容瑣碎而具體,包括協助處理糾紛、組織會議、對接上級部門、落實各類指標。盡管職務層級不高,但他幾乎參與了村莊日常運轉的各個環節,對村內人口、家庭情況和事務流程極為熟悉。
九十年代初,他曾短暫離開村莊,選擇下海經商。在這一階段,他以停薪留職、掛職副書記的方式外出,先后從事過工廠經營等活動。這段經歷持續數年,為其積累了一定經濟基礎,也使他接觸到更為市場化的運行方式。但由于家庭與村莊事務的牽連,他最終完全離開企業經營,再次回到村莊。
二十一世紀初,在原有村莊主要負責人轉入國家干部體系后,他正式回到村莊擔任核心職務。此后十余年間,他長期負責統籌村莊事務,直至退休。在這一階段,他的工作重心更多轉向協調、決策與對外溝通,同時也依然保留著對具體事務的直接介入。
從個體特征上看,崔書記對制度語言較為熟悉,能夠完成與上級部門的對接;同時也熟知村莊內部的社會關系,對人情往來、矛盾處理有著長期積累的經驗。在訪談中,他很少主動評價自己的工作價值,也較少使用宏大敘述來解釋個人選擇。他更傾向于以“當時需要”“有人要做”“事情總要有人管”來描述自己的長期在場。這種表述方式,既反映出個人性格的克制,也體現出一種對公共事務的習慣性承擔。
從結果上看,崔書記的個人經歷并未呈現出明顯的躍升軌跡,但卻構成了村莊治理中一種穩定而持續的存在。他的長期在場,使村莊在多次制度調整與人員更替中,始終保留著一條經驗連續的線索。
五、回村的邏輯
綜合不同個體的回村經歷可以看到,“回到村里”并非一種單一的價值選擇,而是在多重結構條件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現實結果。
首先,家庭照料責任構成了最直接、也最具約束力的動因。無論是撫育子女、陪讀,還是照顧年邁父母、看護孫輩,中年階段的個體往往難以在外地長期維持高強度務工與家庭責任的雙重負擔,村莊由此成為承載家庭再生產的關鍵空間。
其次,村莊公共事務的進入路徑呈現出明顯的多元化特征。選舉、指定、返聘、被動接任等方式并存,反映出基層治理并非完全依賴制度化流程,而是在制度框架內高度依賴地方社會關系與現實判斷。在人手短缺、待遇有限的背景下,是否“靠得住”“講規矩”“愿意承擔”,往往比形式上的程序更具決定性意義。
再次,外出務工經驗在回流過程中被重新賦予治理價值。外出并未切斷個體與村莊的聯系,反而在回歸時轉化為一種隱性的社會資本,使其更容易被納入公共事務體系。這種從“遷移”到“回流”的轉化,揭示了流動并非對村莊治理的單向消解,而是可能成為補充其人力資源的重要來源。
然而,這種以個人承擔為基礎的治理模式,也暴露出明顯的結構性風險。當回村更多依賴家庭責任、道德壓力與臨時補位時,基層治理的可持續性便高度依賴少數個體的持續付出。由此可見,真正需要反思的并非“為什么他們回來了”,而是如何通過制度設計,為這些回來的人提供更穩定的支持,使回村不再只是被迫的選擇,而成為一種可以長期維系的公共參與路徑。未來應通過穩定的制度保障、明確的激勵機制和社會支持體系,為回村者提供長期可持續的支持,使“回村”不再僅是被迫承擔的現實選擇,而能夠轉化為一種長期可維系、受認可的公共參與路徑。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