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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規范運行,是推進信訪法治化與維護司法權威的核心抓手。對于已經人民法院一審、二審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信訪部門必須恪守法律邊界與職責定位,做到不受理、不批示、不考核,以法治思維斬斷“信訪扣分”的畸形治理鏈條,這既是法律的剛性要求,也是政策的明確導向。
從法律依據層面看,司法終局性原則是現代法治的基石,相關法律法規已為涉法涉訴信訪劃定清晰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服的,應當通過申請再審、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等法定救濟途徑主張權利,而非通過信訪程序尋求突破。《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進一步細化,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部門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無權受理此類信訪事項,更無權作出影響司法裁判效力的指令或批示。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任何行政行為都不得凌駕于司法裁判之上,信訪工作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開展,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從政策導向層面看,國家多次強調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轉型。中央政法委印發的《關于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推動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訴訪分離”,實現“法定途徑優先”。將已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納入信訪考核范圍,動輒對基層單位扣分、問責,與“訴訪分離”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馳。這種“一刀切”的考核模式,不僅倒逼基層滋生“花錢買平安”“強制截訪”等畸形治理手段,更會消解司法權威,讓群眾產生“信訪比法律管用”的錯誤認知,動搖法治社會的根基。
從責任追究層面看,權力行使必須與責任承擔相掛鉤。若信訪部門無視法律與政策規定,對已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違規受理、作出批示指令,倒逼基層突破法律底線處理案件,進而引發損害司法公信力、激化社會矛盾等不良后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作出相關批示指令的責任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這既是權責對等原則的體現,也是杜絕權力濫用的重要保障。
規范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核心在于厘清信訪與司法的權責邊界。信訪部門應回歸“疏導、分流、引導”的本職,將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精準導入司法救濟渠道;上級部門應摒棄“唯信訪量論政績”的考核模式,建立與法治精神相契合的信訪考核體系;基層單位則應堅守法律底線,做好釋法明理工作,引導群眾尊重司法裁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信訪工作法治化,維護司法權威與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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