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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安警方
交通違法無小事,法律紅線不可碰。為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始終保持打擊整治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酒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現將近期查獲的多起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希望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案例一
案例一:2025年08月16日,覃某酒后駕駛桂B0***S號電動兩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執勤的民警查獲,經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覃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59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查覃某曾于2023年6月2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覃某屬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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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二:2025年7月23日,羅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桂B4***6的小型汽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執勤的民警查獲,經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羅某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39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查,羅某某曾于2016年9月2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羅某某屬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三
案例三:2025年12月06日,龍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桂BU***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執勤的民警查獲,經使用呼出式酒精檢測儀對龍某某進行酒檢測,酒精含量為73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查龍某某曾于2019年5月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龍某某屬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容不得半點僥幸,每一次違法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公安交管部門將持續保持高壓整治態勢,“違法必查、查必嚴懲”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守護群眾生命安全的堅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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