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前妻育有兩子:王強、王偉。前妻于1988年去世。1990年,王建國與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7年,二人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一套已購公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女士名下,建筑面積60.7平方米,已取得產權證。
2018年7月31日,王建國在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見證下,由他人代書立下遺囑,明確表示:“我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全部份額,由兒子王強一人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由王建國、代書人及兩位見證人簽名捺印,并注明日期。
2022年王建國去世后,王強要求李女士配合將父親名下的房產份額過戶至自己名下,但遭到拒絕。
李女士堅決反對,提出兩點理由:
房子是她和前夫單位分的福利房,雖婚后購買,但她應占70%以上份額;
自己年老體弱,王建國立遺囑時未給她“保留必要份額”,遺囑應屬無效。
另一繼承人王偉則向法院提交書面聲明,自愿放棄繼承權。
因協商無果,王強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依遺囑繼承父親在一號房屋中的全部遺產份額,并判令李女士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裁判結果
法院支持王強的訴訟請求,判決:
一號房屋由王強與李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份額;
駁回李女士的抗辯及其他請求。
注: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先析出李女士50%份額,剩余50%為王建國遺產,依遺囑由王強全部繼承。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李女士的兩項抗辯逐一駁回:
關于房屋權屬:李女士稱該房源于其前段婚姻的單位福利分房,主張多占份額,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法院認定,房屋購于王建國與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50%。
關于“必留份”問題:《民法典》規定,只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才必須保留必要份額。李女士系退休人員,有穩定收入,不符合法定“必留份”條件,故遺囑未為其保留份額并不導致無效。
此外,代書遺囑形式完備,見證人適格,內容明確,合法有效;王偉已放棄繼承,不影響遺囑執行。
綜上,王強依遺囑繼承父親全部遺產份額,于法有據。
律師提示
“福利房”不等于個人財產:只要用婚后收入購買,即使登記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年老”≠“必留份”:法律對“必留份”有嚴格限定,僅適用于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者。
代書遺囑重程序:必須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參與,缺一可能導致無效。
繼承人可直接起訴確權:即便其他繼承人不配合,也可通過訴訟強制分割并辦理過戶。
放棄繼承要書面化:避免后續爭議,建議通過法院或公證方式正式聲明。
本文由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被繼承人生前通過代書遺囑對房產作出明確安排的,只要形式合法、內容清晰,即使配偶占有房屋、拒絕配合,法院也會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依法保障指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