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雙福國際農貿城作為區域重要的民生保障市場,商戶集聚、交易頻繁,涉農貿城糾紛日益頻發。為維護雙福國際農貿城穩定、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化基層社會治理,區法院、區工商聯、雙福街道、雙福新區商會、雙福國際農貿城黨支部共同成立“法治福商?同心護航”工作室,現發布一批涉農貿城糾紛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聚焦農貿城糾紛多元化特點,涵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物權糾紛等商戶經營中的常見糾紛類型,旨在為農貿城商戶依法經營、高效合法維權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市場交易秩序持續向好。
目錄
1
王某、陳某與趙某名譽權糾紛案及趙某與王某健康權糾紛案
2
樊某與鄢某物權保護糾紛案
3
秦某與李某、鄧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4
張某與鮑某、曾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5
重慶某農業發展公司與重慶某酒店公司、封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6
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與江津區某食品超市買賣合同糾紛案
1
王某、陳某與趙某名譽權糾紛案
及趙某與王某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趙某在王某、陳某經營的位于農貿城某水果店購買西瓜,雙方因水果質量問題發生口角并發生肢體沖突,趙某砸毀部分西瓜并錄制視頻,陳某在沖突中面部受傷。后趙某將視頻發布在微信視頻號平臺并獲上萬次點贊、轉發等。同年6月,趙某再次前往該水果店錄制視頻并發布于公眾平臺,趙某與陳某發生抓扯導致趙某受傷。同年8月,雙方再次發生爭吵,趙某在店門口喊“這家是黑社會”,王某將趙某打傷。趙某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其健康權,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7萬余元。王某、陳某認為趙某捏造事實、錄制視頻并發布在網絡平臺導致銷量下降,遂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等各項費用共7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對西瓜質量不滿意,但無證據證明銷售者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價格與質量嚴重不符,在網絡發布視頻稱該商家發“爛貨”“黑心商家”,貶損、詆毀產品質量、商家信譽,主觀上存在惡意,引發網絡上大量評論、轉發,造成王某、陳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侵犯其名譽權,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王某、陳某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趙某與王某于2024年8月再次發生糾紛,王某將趙某打傷,應當承擔80%的主要責任,趙某對王某進行言語挑釁,亦存在過錯,應承擔20%的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萬余元。趙某向王某、陳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判決,對兩起案件均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兩起案件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這兩起案件均系農貿城買賣貨物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兩起案件分別根據原告訴求認定事實并明晰責任,既否定了在網絡平臺詆毀他人的行為,認定該行為侵犯名譽權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也否定以暴力方式回應矛盾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根據過錯判定各自責任。兩起案件判決既引導農貿城交易雙方在遇到商品質量產生糾紛時,買家應通過合法途徑舉證維權,不得以編造事實、發布詆毀性內容侵害經營者名譽權,賣方也應該理性溝通,不得以暴力方式激化矛盾。以暴力、非理性“網絡曝光”方式處理矛盾,不僅會因自身過錯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也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2
樊某與鄢某物權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樊某是某貨車所有人,2024年3月,樊某駕駛該貨車到鄢某處將青椒從雙福國際農貿城運送至四川,因青椒的買家拒絕接貨,鄢某便要求將青椒運回江津雙福。該車到達鄢某指定地點后,雙方因青椒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鄢某便讓其他車子擋在該貨車前,阻擋其開走,直到2024年7月,樊某才將貨車開走。樊某認為鄢某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鄢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賠償停運損失等費用共計1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鄢某與樊某因貨物運輸發生糾紛后,便安排其他車輛阻攔樊某使用案涉車輛進行營運,給樊某造成經濟損失。故綜合案涉車輛車型、核定噸位、從事的運輸行業平均收入水平,根據停運時間,判決由鄢某賠償樊某停運損失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鄢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農貿城物權保護糾紛案件。在農貿城貨物流通、運輸經營過程中,當事人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而不能以扣押、阻攔對方生產經營工具的方式維權,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他人合法物權,還需要承擔停運損失等賠償責任。本案裁判及維護了運輸經營主體的財產權益與正常運營秩序,同時也引導農貿城交易各方在糾紛時理性維權,助力營造更加規范、有序的農貿流通營商環境。
3
秦某與李某、鄧某等提供勞務者
受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鄧某等五人雇請秦某和代某將其在農貿城購買的貨物搬運到大貨車上,秦某的主要工作內容為提供碼貨服務,工作場地系在貨車上。李某、鄧某等五人待秦某碼完貨后便離開,后秦某還為其他人提供了碼貨服務。貨車車廂快裝滿時,秦某在貨車車廂尾部進行回貨時突然從車廂摔下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秦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鄧某等五人賠償各項損失2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秦某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將貨主的貨碼放在貨車上,如何擺放貨物、確保運輸安全,是其自身需要考慮的問題。秦某受傷的原因是自身在工作中對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從而在碼貨時從滿載貨物的車廂上掉下,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李某、鄧某等五人雖然在秦某受傷時已經離開,但裝載在貨車上的貨物是一個整體,秦某在車頂回貨也是為確保貨車的整體運輸安全,故應對秦某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案涉貨車上的貨物雖有其他人的,但秦某并未舉證證明。綜合各項因素,法院酌定李某、鄧某等五人對秦某的損失各承擔2%即3000余元的賠償責任。本案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農貿城勞務糾紛典型案例。農貿城作為農產品等物資集散的核心商貿樞紐,貨物裝卸、搬運、碼放等勞務活動頻繁且密集。本案裁判明確了勞務活動中各方的責任,一方面通過認定勞務提供者自身負有主要安全注意義務,引導勞務人員增強安全意識、規范作業行為,減少因疏忽引發的意外風險,另一方面合理確立勞務接受方的責任,避免過度加重責任而影響經營積極性,同時也提醒勞務接受方強化管理意識,督促勞務提供者重視操作規范與安全保障,助力農貿城形成“安全共擔、權責明晰”的氛圍,為農貿城高效、有序運轉提供了穩定的司法保障。
4
張某與鮑某、曾某生命權、身體權、
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鮑某的朋友梁某合伙從事蔬菜的異地購買、銷售,后雙方因經營和賬目問題,張某前往鮑某位于江津區雙福國際農貿城的攤位,要求對合伙賬目進行查賬并發生言語沖突,張某試圖阻止鮑某、曾某售賣蔬菜及其客戶運輸蔬菜離開,雙方遂發生肢體沖突,張某經醫院檢查為手腕挫傷及鼻部假體輕度移位。張某認為鮑某、曾某的行為侵害其身體健康,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張某系在與鮑某、曾某言語沖突和身體推搡中導致受傷,張某阻攔其賣菜及客戶離開有過錯在先,鮑某試圖推開張某動作過大亦存在過錯,曾某并未接觸到張某鼻子,故對此部分受傷不承擔責任。故綜合各項證據認定損失為8萬余元,鮑某對張某的損失按責任比例30%承擔2萬余元,張某自身承擔70%責任,曾某對第一次診療費用1千余元中的30%與鮑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農貿城作為農產品流通、民生消費的重要場域,秩序穩定、交易安全對其發展至關重要。本案張某因合伙糾紛便現場阻撓他人正常售賣、攔截客戶運輸貨物,從而引發肢體沖突并導致人身損害,這一行為不僅容易激化矛盾,也影響農貿城正常交易秩序。法院根據雙方過錯行為精準劃分權責,本案裁判既警示經營者在日常交易中應以理性協商、合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不得暴力維權、蠻橫對抗,同時也為農貿城營造有序、文明的交易氛圍提供了行為指引,避免沖突影響市場運轉。
5
重慶某農業發展公司與重慶某酒店公司、
封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農業發展公司系農貿城從事蔬菜水果配送的農業企業,在疫情期間多次為重慶某酒店公司、封某供應蔬菜水果,但重慶某酒店公司、封某因經營虧損嚴重,至今仍欠付貨款40余萬元。重慶某農業發展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審理發現,重慶某酒店公司、封某認可欠付貨款事實,案件事實清楚,遂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本案委托雙福新區商會開展庭前調解。雙福新區商會指派一名熟悉酒店運營的調解員在農貿城就地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商會調解員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進行分析,雖然酒店目前經營困難,但酒店旁將新開一個大型水上游樂項目,一定程度上會增加客源,提高收入,于是建議通過分期方式支付貨款。最終經過耐心細致的溝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重慶某酒店公司、封某分期償還欠款。
典型意義
本案是商會調解農貿城合同糾紛典型案例。雙福國際農貿城商戶眾多、交易量龐大,由此引發的合同糾紛頻發。本案是農貿城最為普遍且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針對此種糾紛,法院將解紛端口前移,充分發揮“法庭+商會”調解機制作用,在農貿城就地開展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不僅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更維護了農貿城的交易秩序和社會穩定,為農貿城商戶提供了解紛指引與借鑒。
6
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與江津區某食品超市
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徐某甲自2017年開始以江津區某食品超市名義在位于雙福國際農貿城的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購買干副食品,截至2023年1月,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稱尚有三萬余元貨款未支付。2023年2月,徐某甲女兒徐某乙聯系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以后由其訂貨到江津區某百貨超市進行售賣,徐某乙每次購貨均現結,到2024年5月最后一次拿貨時尚有4000元余款未結清。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多次催收未果后,將徐某甲、江津區某食品超市、江津區某百貨超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貨款四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并不知悉徐某甲的具體身份信息,法院無法向徐某甲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且江津區某食品超市認可徐某甲作為該超市的采購員進行采購,經法院釋明,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主動撤回對徐某甲的起訴。此外,因江津區某食品超市、江津區某百貨超市系兩個獨立主體分別在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拿貨,雖然徐某乙系徐某甲女兒,但二人并非為同一超市進行采購,在法律上系各自的職務行為,且江津區某百貨超市的徐某乙作為經營者已認可欠付貨款,法院認為本案實質上是兩個案件,遂引導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就與江津區某百貨超市之間的糾紛進行司法確認,對江津區某干果經營部與江津區某食品超市的糾紛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為農貿城商戶作為原告進行釋明引導,維護其合法權益、減輕訴累的典型案例。一方面,警示農貿城商戶在發生交易往來時要留存對方的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證號、家庭住址以及電話等信息,尤其是采用賒賬方式進行交易的商戶,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法明確被告的情況;另一方面,在當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識導致在案件中未梳理清楚當事人及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法院積極釋明,對無爭議案件引導進行司法確認,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維權效率,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喜報 | 江津法院1項作品獲評2024年度全國法院“百優新媒體作品”
喜報 | 江津法院1名干警獲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通報表揚!
新地標!到四面山打卡“生態+司法”的奇幻世界
來源:雙福法庭
編輯:“法庭內外”新媒體工作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