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
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車行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15輛在售的不同型號電動自行車電池倉內裝有可拆卸塑料塊,該裝置拆卸后可改變電池倉尺寸,以實現更換不同型號電池的目的。經委托檢驗機構對上述車輛進行檢驗,其充電器與蓄電池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蓄電池固定在電池組盒內,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合理匹配,電池組盒與電池組盒安裝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的規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5月從上游供貨商處以1050元/輛至1300元/輛不等價格購進上述車輛,在購進價格的基礎上加價200元/輛對外銷售,貨值金額20310元。因涉案車輛尚未售出即被查獲,故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2025年8月21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車輛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加裝可拆卸結構,人為規避國家強制性標準,暴露出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存在的改裝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精準發現并依法查處此類以隱蔽手段違反技術規范的違法行為,有效防范了因電池篡改可能引發的火災、觸電等安全風險。
來源:淮安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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