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只是幫朋友忙,
沒想到要還400多萬元房貸!”
近日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
讓福州女子林某
為“借名買房” 的行為付出代價
福州女子“借名”給好友買房
逾期還貸后判還400多萬元貸款
2017年,林某、徐某(兩人皆為女性)與福州某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林某以其名下福州市一處房屋作為抵押物,徐某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24年,因二人未償還到期貸款,福州某銀行將林某、徐某訴至鼓樓法院。
林某主張,徐某與自己系朋友關系。2013年,徐某以林某名義購買了案涉房屋,登記在林某名下,房屋首付及月供均由徐某支付,交房后一直由徐某使用,之后徐某為籌集經營資金,讓林某以該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林某并未實際使用案涉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所有購房手續及抵押貸款手續均由林某本人親自辦理,相關文件上均有其本人簽名確認。林某雖主張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協議”,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且林某是否實際使用房屋,不影響其作為登記權利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本案中,林某作為登記所有權人,以其名下房產設立抵押并辦理登記,銀行依法取得抵押權,其抵押行為合法有效。當林某未能按期還款時,銀行有權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最終,鼓樓法院依法判決林某對案涉400多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借名買房”看似是親友間的互助行為,實則隱藏巨大法律風險。對出借名義者而言,一旦將身份信息借予他人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即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當實際購房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出借人將直接面臨銀行追索,不僅可能財產受損,更會影響個人征信。對實際購房者而言,“借名買房”同樣風險重重,可能面臨房產被出借人處分或設置權利限制的風險,難以保障自身權益。
購房者應通過合法途徑實現購房需求,切勿采取“借名買房”等方式規避相關規定。親朋好友間的情誼彌足珍貴,但涉及房產交易、金融借貸等重要事項時,務必保持清醒頭腦,依法依規辦理。同時,金融機構在辦理抵押貸款時,也應加強對抵押物實際權屬情況的審查,防范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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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福州晚報
編輯 吳鳳至 陳思佳
審核 張晨 謝雄
監制 吳凌 峰 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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