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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信陽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販賣毒品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為了滿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而販賣毒品,屬于“以販養吸”。我想請問,您知道信陽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什么是“以販養吸”?像他這種情況,構成販賣毒品罪嗎?他自己吸食的那部分毒品還會被計入到販賣毒品的數量里面嗎?對吸食毒品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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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信陽市看守所地址:信陽市浉河區新十八大街與京港線交叉口沿京港線向南400米路東。
導航:信陽市浉河區五星鄉七里棚學校
乘車路線:信陽站步行至火車站乘坐L1路公交車到信陽市看守所站下車,向南100米路東。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信陽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以販養吸”,指的是吸毒人員為滿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而販賣毒品。這便導致對其所查處的毒品中,用于販賣和用于吸食的毒品可能并存。若是以販養吸的販毒人員購買的毒品已經滅失,且存在被其自行吸食的可能性的,則該部分毒品不應計入到販賣毒品的數量。至于你家人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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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以販養吸的毒品犯罪分子購買的但已滅失的毒品,若沒有證據證明該部分毒品已被其販賣,毒品數量又在其個人合理吸食量范圍之內,存在被其自行吸食的可能性的,則該部分毒品不應計入其販毒數量。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對于個人合理吸食量的把握,既要考慮被告人購買毒品的數量,也要考慮毒品用于吸食的周期,不宜將毒品吸食數量標準定得過高。
另外,在“以販養吸”行為中,對吸食毒品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一些犯罪分子一邊吸食毒品,一邊販賣毒品,這樣以賣養吸。對于行為人吸食的那一部分毒品應該如何認定,對此,有的學者提出,在查獲時,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毒癮,購買的毒品一部分販賣,另一部分已確實被吸食的,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狀態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確,吸食的這部分不應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之內,就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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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對于已經吸食掉的部分毒品,不宜以犯罪論處。但是,對于以販養吸者在販賣毒品后,留有一定數量毒品供自己吸食使用,這部分毒品尚未吸食,還存放在家中,并有證據證明屬實,吸食者也不會再將該部分毒品販賣的,對該部分毒品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與販賣毒品罪實行并罰。
例如,某人從云南買回150克毒品,其中100克供自己吸食,另外50克高價轉賣給他人。案發前,供自己吸食的100克中已經被自己吸食50克。對于這種情況,已經吸食掉的毒品,由于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所以就不予以處罰。對于供自己吸食的100克中尚存的50克毒品,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對于高價轉賣給他人的50克毒品,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信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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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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