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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梳樓
全國首例!被領導性侵后成功申請工傷!
由此,天津女子崔麗也成為職場性侵工傷認定第一人!
崔麗麗曾是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的銷售總監,年薪超過100萬。在一次陪老板出差途中,被老板王某強奸。
雖然王某最后獲刑四年,但崔麗麗也因此患上創傷后應激障礙,被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失去了工作,也改變了生活。
崔麗麗一怒之下,把公司告上法院,并穿著當時被性侵時的血衣出庭。她說這是“證據”,更是“戰袍”,錯的不是我,我為什么要逃避。
但隨后她遭遇了持續一個多月的網暴,期間吞下6片安眠藥自殺,幸虧丈夫發現的早才幸免于難。丈夫老魏對她說:你要是死了,他們只會高興,然后迅速把你忘記。
為什么會被網暴呢?主要還是信息不對稱,很多網友根本沒有耐心去了解來龍去脈,而是擅長譴責“不完美受害者”。老板王某被捕后,檢方曾征詢她是否出具諒解書,她提出““2000萬加法辦”。
然后不明真相的網友就開始用“又貪又毒”的女人來形容她,甚至起哄喊話她老公趕緊跟她離婚。所以才有她在直播間情緒失控怒懟網友:多久報案,那是老娘的權利,老娘要的就是2000萬加法辦!
后來看了媒體的詳細報道,才發現事情并不是這樣。崔麗麗之所以說要2000萬加法辦,主要是想用一個對方難以承擔的金額,強調王某必須要受到刑事處罰。如果她真愛錢,當初王某提出200萬私了她就不會堅持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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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件事上,當初很多網友確實罵錯了,而且也小看一個女人被侵害后的復仇火焰,這不是金錢能左右的。好在,她的丈夫、法律和大部分網友都站在她這一邊。
而且,昨天她的工傷認定結題也出來了,雖然只是最低級別的十級傷殘,但其開創的意義和傳遞的信號卻是核彈級別的。
第一,法律對職場性侵的定性邁出關鍵一步。
傳統觀念中,“工傷”通常與生產事故、職業病等物理性、顯性傷害掛鉤。而此次將性侵導致的嚴重精神心理創傷(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明確確定為工傷,是司法與行政實踐上一次重要突破。
它清晰地宣告:因履行工作職責、處于工作場所或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活動中遭受的暴力傷害,包括性暴力,只要與工作存在因果關系,就屬于職業傷害的范疇。
崔麗麗在出差期間、與上級共處時遭受侵害,其受害情境與她的工作職責、工作安排緊密相連,可以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這打破了將性侵視為“私人糾紛”或“個人不幸”的陳舊觀念,確立了用人單位在預防和處理工作場所性暴力方面不可推卸的責任。
由此傳遞的信號是:工作環境的安全,應包括免受性侵害的安全。用人單位有義務建立預防機制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精神與心理傷害也可以評定為工傷。
傳統概念中,工傷鑒定基本都局限在身體層面的傷害。但此案中,工傷認定的直接依據是崔麗麗因性侵罹患的“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也就是精神類疾病。
這標志著,在勞動保障領域,嚴重的精神心理創傷不再是一種無形的、難以量化的“痛苦”,而是可以被專業鑒定、被評定等級、并依此獲得相應補償和待遇的法定傷害。
雖然只是“十級傷殘”,但意味著這種精神傷害在法律上獲得了與身體傷殘同等地位,意味著勞動者的健康權不僅包括身體、還包括精神尤其是性暴力,這種傷害同樣是長期、深層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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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認這種傷害,為更多遭受職場精神暴力、欺凌、騷擾并導致嚴重心理疾病的勞動者,探索了一條可能的認定和救濟路徑。
第三,反擊“二次傷害”給出了法律認可。
崔麗麗的遭遇凸顯了職場性侵受害者常見的“二次傷害”鏈條:先是遭受侵害,隨后在維權過程中可能面臨公司的冷漠、不公處理甚至打擊報復。
在此案中,侵害者雖已服刑,但公司卻在事后以“曠工”為由辭退尚在治療恢復期的崔麗麗。這種行徑,無異于對受害者的再次傷害。
對此,勞動仲裁和法院的裁決給出了堅決的回應。支持崔麗麗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訴求,并最終維持工傷認定,這一系列司法行動傳遞出明確信號:
法律堅決反對用人單位對性侵受害者進行污名化和變相懲罰。
因遭受職場性侵而需要治療、恢復,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由此產生的合理缺勤等后果,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這為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維權提供了更強的底氣,也嚴厲警示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行事,妥善處理此類事件,承擔起應負的照顧和補償責任,而非試圖切割、甩鍋。
第四,崔麗麗案是一次重要的法治進步。
崔麗麗案之所以成為標志性案例,正因為其罕見和艱難。它的每一步進展,都在挑戰舊有觀念、試探制度邊界。它的最終認定,猶如投石入湖,其漣漪效應將深遠。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必須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置職場性騷擾、性侵害的機制,包括明確的政策、暢通且保密的舉報渠道、公正的調查程序,以及對受害者而非加害者的保護措施。
否則,一旦發生類似事件,企業將面臨信譽受損、工傷賠償等一系列法律責任。此案的成功,為未來類似情況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也推動了社會共識的形成。
崔麗麗被認定為工傷,其意義遠超過一份傷殘等級證書。它向全社會宣告:職場性侵絕非“私事”,而是嚴重的職場安全事件和侵權行為;
它承認精神傷害的嚴重性,并將其納入勞動保護體系;它展現了司法對勞動者,特別是身處弱勢的性侵受害者的有力庇護。
這個案例,是法治的進步,是向更安全、更平等、更有尊嚴的職場生態邁出的堅實一步。
它告訴我們,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推動歷史的進步力量。
崔麗麗爭取到的光,總有一天也會照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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