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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金融案件辯護律師,合同詐騙案件刑事律師、經濟案件刑事律師。專注于詐騙罪辯護律師和經濟犯罪辯護、民營企業家辯護律師。與辯護律師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詐騙罪、虛擬數字貨幣犯罪、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錄
一、入庫案例“陳某紅案”的啟示
二、“社會性”認定基礎:對象的可控性與范圍的延展性
三、刑事律師的核心辯護策略
四、結語
正文
在非法集資案件的認定中,一個關鍵而常被爭議的問題是:“不特定社會對象”究竟如何界定?尤其是,當資金吸收的對象從“親友”擴散到“親友的親友”,是否仍屬于“特定范圍”?
這不僅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限,也體現了刑法在金融安全與經濟自由之間的微妙平衡。本文結合最新案例與司法實踐,厘清這一關鍵問題,并為刑事辯護提供務實策略。
一、入庫案例“陳某紅案”的啟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 “陳某紅非法吸收存款案”,是一個出罪案例。該案事實:2014年開始,被告人陳某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向尹某榮、申某忠、張某、周某彤、翁某健等12名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經統計其吸收存款約370萬元。至案發前,尚有約170萬元本金未歸還(非法經營事實、合同詐騙事實略)。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19)粵0112刑初86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紅犯非法經營罪和合同詐騙罪,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理由中,法院認為本案12名參與人均系“有特定的社會關系基礎,范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并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
由此可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吸收資金的范圍以及對象是否具有開放性,是認定“社會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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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性”認定基礎:對象的可控性與范圍的延展性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資案件的“社會性”?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
比如,關于單位內部人員的認定,是“真內部”還是“假內部”?必須是為解決本單位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向與本單位存在真實、持續勞動關系的職工募集資金。如果僅為非法集資而成立空殼公司,或臨時招聘員工并以其名義集資,則屬于典型的“包裝”,應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
再比如, 關于親友的認定,司法實踐普遍認為,這里的“親友”應指基于血緣、姻親、世交等形成的,具有長期、穩定、親密關系的核心社交圈。不能將“朋友”無限制地擴大為“熟人”或“網友”。關鍵在于關系的親屬遠近,是常年交往的摯友,還是通過業務結識、僅有數面之緣的“朋友”?
在一些案件中,僅“有特定的社會關系基礎”還不夠,還需要解決“對象的可控性與范圍的延展性”問題。這是從司法判例中總結出的觀點。
《人民法院報》刊登一個案例(《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18日第6版。作者:楊帆,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乙在銀行任職綜合部門行政文員期間,編造其能辦理銀行內部“過橋貸款業務”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甲在其處投資。甲為賺取高額利息,在不清楚何為“過橋貸款業務”的情況下,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向親友宣傳其有能力將錢款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做內部“過橋貸款業務”賺取利息。
甲鼓勵其親友將投資機會向親友的“親友”宣傳并支付介紹費,甲的親友在賺取利息后轉介紹自己的其他親友在甲處投資。甲在收取錢款后以本人名義向投資人出具借條,再將錢款投資到乙處。乙以3分月利支付給甲利息,甲再以1.5-2.2分不等的月利支付給其他各投資人。后乙因資金鏈斷裂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給甲,甲無力繼續支付投資人利息及返還本金,致使投資人產生經濟損失。
該案中就存在一個爭議:甲的行為是否符合《解釋》所規定的“公開性”和“社會性”,即甲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其吸收資金的信息進行宣傳是否屬“向社會公開宣傳”,甲親友的“親友”能否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甲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親友宣傳投資機會、約定利息、簽訂欠條,既未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又將宣傳對象限定在親友范圍,并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故不符合《解釋》所規定的“公開性”和“社會性”,甲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甲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親友宣傳,并且鼓勵親友幫助其宣傳投資機會,甲積極追求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擴散的后果,其行為符合《解釋》所規定的“公開性”。此外,甲親友的“親友”不應再認定為甲的親友,其行為符合《解釋》所規定的“社會性”。故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關于本節探討的非法集資的“社會性”問題,這個案子的重要爭議就是 “對象的可控性與范圍的延展性”。
最后,本案中親友的“親友”并不被認定為“特定對象”。因此,本案入罪。
相反,在另外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蕪湖盛×桂非吸案”(2019)皖0223刑初68號中,法院認為,集資借款的對象特定、范圍有限,雖有少量工友親屬借款,但是基于對工友的信任,不屬于面向社會公眾,其行為沒有達到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的程度。最終判決無罪。
該案集資對象同樣涉及到親友的“親友”。本案跟上述案件不同,法院對親友的“親友”認定為“特定對象”。本案作為刑事律師成功辯護的案例,要詳細分析具體案情。這個案子跟上述案子具體有什么差異。差異就在于前面說的,要結合宣傳方式、對象的可控性與范圍的延展性、社會危害性等多重因素的綜合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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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律師的核心辯護策略
對于辯護人而言,挑戰“不特定對象”的認定是核心辯護策略之一。非法集資案件的“社會性”跟其它“三性”其實是相聯系的,并非割裂。因此需要整體上作論證。參閱張永華律師:《破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律師如何切斷“公開性”與“社會性”的定罪鏈條?》
主要路徑包括:
第一,律師需要緊扣“四性”要件,論證融資行為缺乏“公開性”,強調信息傳遞的私密性與封閉性。如果案件本身具有公開性,卻論證無社會性,是很難具有說服力的。“社會性”往往依附于“公開性”,律師在辯護時不宜孤立地否定“社會性”,而應將兩者結合,重點攻擊“公開性”的證據鏈。
第二,夯實“特定關系”。詳細舉證出資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緊密的血緣、地緣、職業聯系,構建一個清晰、有限的范圍邊界。
第三,區分民事借貸與刑事犯罪。前述入庫案例“陳某紅非法吸收存款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認為,本案“表現出較為典型的民間借貸舉債的特點,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應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而不應由刑法予以調整。”
主張涉案行為屬于合法的民間借貸糾紛,不具備擾亂金融秩序的社會危害性。這一點,實際上是否定“非法性”。
四、結語:在邊界處辯護,在細節中取勝
非法集資案件的認定,尤其在“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對象”之間,往往只是一線之隔。律師的成功辯護,離不開對案件細節的深入挖掘、對司法規則的靈活運用,以及對“公開性”“社會性”邏輯鏈的精準切斷。
本文為刑事辯護律師實務經驗總結,僅代表個人觀點。歡迎指正交流。(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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