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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鋼律師兼談“三維立體”辯護破局之道
公司財產與個人賬戶之間的模糊界限,一次看似平常的關聯交易,甚至是一筆“暫時周轉”的資金——這些在商業實踐中司空見慣的操作,正將越來越多的高管推向職務侵占罪的刑事風險邊緣。
“這筆錢我以后會還的。”
“我是大股東,公司的錢不就是我的錢嗎?”
“這個行業都是這么操作的,有什么問題?”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企業高管曾有過類似的想法,請務必提高警惕。這些思維定式,正是將無數企業家和高管推向刑事犯罪邊緣的“隱形陷阱”。
北京廣盛(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黃鋼律師曾經代理某某上市企業高管利用主管后勤、物流領域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最終成功獲取緩刑結果,另有企業實控人被競爭對手控告職務侵占一案,歷時三年半最終撤案,但是企業經營受到巨大影響。
PART.01
一、現狀掃描:高管成為職務侵占罪的高風險群體
1、發案率高,且與經濟景氣度緊密相關
根據司法大數據,職務侵占罪連續多年位居民營企業高管涉刑案件的首位。在經濟下行周期,企業內部矛盾易激化(如股東糾紛、業績壓力),以及公司內部審計、稽查力度加大,都使得潛在案件更易被揭露。
2、涉案金額巨大,量刑風險顯著提升
高管利用職權所能支配的資金體量遠非普通員工可比。一旦涉案,動輒達到“數額巨大”(6萬元以上)或“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以上)的標準,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風險。黃鋼律師在處理案件時發現,許多高管對“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后果缺乏清醒認識。
3、行為邊界模糊,“罪”與“非罪”爭議巨大
這是高管面臨的最大風險點。許多在商業實踐中看似“尋常”的操作,在刑事法律視角下可能暗藏巨大風險:
(1)公私款混同(“公司是我家”的思維):將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消費、家庭開支,或與個人財產隨意混用,是最高發的導火索。
(2)關聯交易與自我交易:通過其控制的關聯公司進行交易,轉移利潤、抬高成本,變相侵占公司財產。
(3)違規報銷與福利濫用:將個人消費包裝成業務招待費、公關費等報銷,或為自己設立遠超標準的職務消費。
(4)利用公司機會與資源:將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轉給個人或親友的公司。
PART.02
二、三大認知誤區,系高管最易觸犯的致命錯誤
誤區一:“我是老板/大股東,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
這是最致命的認識。即使是絕對控股股東,公司財產也具有法人獨立性。未經合法程序(如股東會決議、利潤分配)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即構成“非法占有”。(2016)云25刑終11號案中,一人公司老板黃某某用公司資金回購兒子股權,最終被定罪的教訓極為深刻。
誤區二:“這是行業潛規則,大家都這么做”
商業慣例不能對抗刑法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在業務活動中收取的回扣、手續費,未按規定入賬而中飽私囊,不僅可能構成商業賄賂,也可能轉化為職務侵占。
誤區三:“我只是暫時借用,以后會還的”
“借款”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程序與意圖。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沒有合規的借款協議,長期占用巨額資金不還,司法實踐中極易被認定為“以借款為名的非法占有”。PART.01
三、犯罪構成要件的實務把我
1. 主體要件的彈性解釋
(1)非典型職務人員的特殊性問題:如某上市企業經理案中,當事人雖屬勞務派遣,但因實際承擔分公司財務管理職責,被認定符合"利用職務便利"要件。這與(2018)陜01刑終506號案中,裝卸工因僅從事勞務活動,未被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以盜竊罪定罪,說明職務實質重于形式身份。
(2)一人公司股東的特殊情形:司法實踐中存在"實質穿透"與"形式獨立"兩種裁判思路。如能舉證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賬戶長期混同,成功論證涉案資金實為股東自有財產,避免了刑事風險。
2. "利用職務便利"的司法認定標準主流觀點是"三要素判斷法":
(1)職權關聯性:行為與崗位職責是否具有必然聯系
(2)行為持續性:是否利用常態化工作權限
(3)控制支配性:是否對財物具有管理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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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論爭議的深度拓展
1、保護法益的"動態平衡論"即黃鋼律師認為該罪名的法益保護因案涉場景
不同而應區別理解。具體如下:
初創型小微企業側重保護財產權(融資款安全)
成熟型大型企業如上市公司兼顧市場秩序(中小股東利益)
金融機構突出信賴利益(系統性風險防范)
這一觀點在某P2P平臺高管案判決中得到呼應,法院特別指出"被告人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的加重情節。
2、 "職務便利"界定的新型挑戰
虛擬財產管理權限:某電商平臺運營主管通過后臺權限轉移虛擬貨幣案件(2023)浙01刑終XX號中,法院認定"數字管理權"屬于新型職務便利。
臨時性授權問題:如某案例顯示,疫情期間臨時委派的物資調配專員,其短期權限仍被認定屬于職務范疇。
3、 行為手段的電子化演進
隨著數字經濟興起,出現新型行為模式:
(1)數據篡改型:修改系統數據侵占資金(如某車企銷售總監修改返利數據案)
(2)權限濫用型:利用超級管理員權限轉移資產(某區塊鏈公司CTO案件)
(3)算法操控型:通過操縱智能合約侵占數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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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顛覆性辯護策略六招之戰術解析
1、主體與職務之辯:
(1)對于非典型高管(如顧問、名義董事),應重點審查其是否實際享有“主管、管理、經手”財物的權力。其權力是來源于正式任命,還是實際控制。這直接關系到是否具備“利用職務便利”的前提。
(2)舉證勞動關系瑕疵:在某港股上市公司案中,通過證明涉案期間勞動合同未實際履行(社保公積金斷繳、考勤記錄缺失),否定主體適格性。
(3)區分"管理權"與"接觸權":如倉庫保管員與搬運工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具有獨立處置權限。
2、 “非法占有目的”之辯:這是辯護的又一核心戰場。律師需全力證明資金流向與公司經營的相關性。
(1)構建證據鏈:收集證據證明資金最終用于公司應急、公關、業務拓展等,即便程序瑕疵,但主觀目的在于公司利益,而非個人侵占。
(2)利用“雙重法益論”:如果行為未損害公司核心財產權益(如大股東侵占后公司價值未減損),可主張其社會危害性較小,爭取從寬處理。
(3)資金流向還原法:通過審計報告證明涉案資金最終用于公司經營(某地產項目總監案)
(4)行業慣例抗辯:如在快消品行業案件中,舉證"賬期占用"屬于行業普遍做法。
3、行為性質之辯(侵占 vs. 竊取/騙取):若指控事實更符合“秘密竊取”特征,而高管對該財物并無獨立處分權,可主張定性為盜竊罪。由于職務侵占罪的入罪門檻和量刑均高于盜竊罪,此辯點可能產生重大利好。
4. 數額認定的技術攻堅
(1)成本扣除辯護:在某生產型企業案中,成功扣除合理損耗、自然貶值等金額,將數額從"巨大"降為"較大"。
(2)價格鑒定異議:對涉案物品采用"重置成本法"替代"市場價法"重新評估。
5、 刑事合規出罪路徑
企業合規整改背書:通過證明企業已建立有效內控體系(如ISO37301認證),爭取不起訴。
6、退贓諒解組合拳:采用"退贓+賠償+合規承諾"三位一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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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術辯護,黃鋼律師的:
“三維立體辯護法”辯護方法論
1. 證據層面的"四維解構"
權限維度:繪制當事人與實際操作者的權限圖譜,如在辯護中通過調取《崗位職責說明書》《業務流程手冊》等文件,精準切割"職務行為"與"工作便利"。
時間維度:排查系統操作日志的時間異常點
流程維度:還原公司財務審批的完整鏈條
數額維度:區分本金、收益、合理損耗等成分
2. 法律適用的"爭議點矩陣"
制作如下比對表鎖定辯點:
65%
3. 量刑協商的"黃金三角模型"特別是認罪認罰案件
法定情節、制度:自首、認罪認罰
退贓:分期還款計劃(保留經營資金)
合規:引入合規體系、國家標準如ISO37301認證
補償:創新使用"未來收益折現賠償"通過“組合拳”最終實現量刑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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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高管刑事風控六項黃金法則
預防勝于治療。黃鋼律師根據為多家企業提供合規服務的經驗,總結出企業高管刑事風控的“六項黃金法則”:
產權隔離機制:建立“個人—家庭—公司”三級資產獨立制度,嚴禁股東借款超過年度利潤分配額的30%。
職務權限清單:編制《崗位權力負面清單》,實行關鍵崗位“雙人復核+區塊鏈存證”制度。
電子留痕管理:業務審批全流程上線,重要決策保存屏幕操作錄像。
合規審計體系:建立季度“飛行檢查”制度,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突擊審計。
危機應對預案:組建由律師、會計師、PR專家構成的快速響應小組,預先簽署《專項法律服務框架協議》。
高管專項培訓:每季度開展“刑事紅線工作坊”,建立“決策合規性檢查清單”。
同時,黃鋼律師建議每位高管在重大決策前,都應自問“五個必須問”:該決策是否有書面審批記錄?資金流向能否通過第三方審計驗證?是否存在“特事特辦”的長期慣例?個人賬戶是否曾接收過業務款項?重大操作是否有系統留痕?
結語
當前司法實踐在保護企業經營生態的同時,也對高管履職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通過構建"不敢侵、不能侵、不想侵"的制度設計是實現“上醫治未病”的有效路徑。對律師而言,深入理解理論爭議,并將其轉化為立體多維的辯護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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