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5年11月13日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重要修訂。《指南》增加對發明人及其信息真實性的要求,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對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進行核實的相關義務。
根據《審查指南》的最新修改,從2026年1月1日起,在提交專利時,需要提交所有發明人的身份證號,并要求代理機構進行核實,此處修改主要確保所提交的發明人信息的真實性。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官方解讀: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發明人”明確以下內容:一是“不得填寫虛假的發明人”;二是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一般”不作審查,“但有證據表明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不符合該規定的除外”;三是發明人應當是個人“(即自然人)”,“請求書中應當填寫所有發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節“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明確以下內容:“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請求書中的申請人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進行核實”,以及“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處理”。
【修改解讀】
《指南》增加對發明人及其信息真實性的要求,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對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進行核實的相關義務,并且與相關法規有效銜接,規范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從業行為。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對照表:
《專利審查指南》
(第七十八號局令)
《專利審查指南》
(根據第八十四號局令修改)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以及人工智能名稱,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得填寫虛假的發明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一般不作審查,但有證據表明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不符合該規定的除外。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即自然人),請求書中應當填寫所有發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以及人工智能名稱,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進行核實。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處理。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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