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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王五經營一家小店,曾向多年好友李天借款10萬元,用于投資經營。但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能按期還款,多次協商無果后,李天將王五起訴至法院。2008年,法院依法判決,王五償還李天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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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后,王五未按生效判決的內容如期支付,李天則認為已經拿到勝訴生效判決,便沒有擔心,加之顧及多年好友的關系,遲遲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后直到2024年,李天才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但距離判決生效已過16年。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王五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李天所持有的生效判決早已超過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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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此時才意識到權利落空的風險,主張在判決生效后曾多次與王五私下溝通,催促其盡快還清欠款,王五也答應有錢一定盡快償還,因此并未超過執行時效。但在法院審查過程中,李天表示催討款項時并未注意留存證據,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向王五催討欠款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對此有所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本案中,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判決書于2008年作出,但當事人于2024年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時間上看已過申請執行期限。對此,被執行人已明確提出執行時效抗辯,且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存在執行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
綜上,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判決書。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后,各方當事人應自覺按照生效裁判文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否則將可能產生強制執行的后果,損害個人信用評價。
對于勝訴方來看,取得勝訴生效判決后,不等于萬事大吉,坐等權利兌現,仍然需要積極關注權利實現的情況,及時督促對方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對方遲遲不肯主動履行,應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公權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上文提到,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這二年的時效并非不可改變,“中止”“中斷”可保障權益:
(一)時效中止:
時效最后6個月內,遇不可抗力或無法行使權利的障礙,時效暫停,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且剩余時效至少6個月。常見的“障礙”包括:權利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二)時效中斷:
出現法定情形,時效從情形發生日重新計算,是延長時效的常用方式。這些情形都能觸發中斷:權利人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留存證據);被執行人同意履行(承諾、部分還款等);權利人采取法律行動(申請執行、保全等)。
法官提醒
當事人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當事人應及時確認裁判文書的內容及判決結果,對于判決結果表述不清的,可以與承辦法官進行聯系詢問,明確裁判文書要求自己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
其次,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各方當事人必須按法律文書的判決結果自覺履行。一旦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將要承擔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確實存在履行困難的,各方當事人可先協商處理。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的,應在法律規定的兩年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再次,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自行催討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權或雙方私下達成履行約定的,要注意留存催討欠款及對方答應還款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執行時效存在發生中止或中斷的情形,防止對方可能以超過執行時效為由提出抗辯,避免出現判決勝訴但權利落空的尷尬局面。
最后,在執行立案后,當事人也應積極主動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及時提供給執行法院,以盡快兌現自身的勝訴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一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來源:中院執裁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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